1997年1月中旬,郑某经人介绍认识了高某,一个月后两人就订立婚约并开始同居。不久,郑某就怀孕了,但两人一直未办理结婚登记。在共同生活的过程中,高某渐渐开始嫌弃郑某,当年年底,身怀六甲的郑某被赶出了家门。第二年3月,郑某在医院产下一子,孩子随“高”姓。随后,郑某多次想和高某重修旧好,但都遭到男方家人的辱骂,男方拒绝承认与孩子有血缘关系。无奈之下,没有收入来源的郑某只好独立抚养孩子,费用都靠亲戚朋友接济,生活一度陷入困顿。
虞律师五次下乡调查取证,走访了30多位村民,证明郑某所生所养确系一男婴。随后虞律师三次前往该医院进行交涉,院方终于对原始登记进行更改并出具出生证明,但“父亲栏”仍为空白。
在瑞安市妇联的支持下,虞律师多次努力,终于使高某承认同居事实,但高某仍然否认孩子是他亲生。
2004年11月,虞律师代理原告郑某向瑞安市法院提起诉讼,同时提出亲子鉴定申请。鉴定结果证实,该孩子系原被告亲生儿子。2005年7月,经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儿子小高由原告郑某抚养成人,被告高某付给原告抚养费5.2万元。
案件虽已了结,但被告并未如期给付抚养费,虞律师继续向原告提供法律援助。如今,郑某母子终于在援助下取得了抚养费,同时经瑞安市民政局审核批准,获得社会最低生活保障,小高还获得了助学凭证上学免去费用,户口也落实到了母亲所在的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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