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实习证 两公律师转社会律师申请 注销人员证明申请入口 结业人员实习鉴定表申请入口 网上投稿 《上海律师》 ENGLISH
当前位置: 首页 >> 行业资讯 >> 业内动态

业内动态

物权法广州说案:《物权法》接纳广州律师建议

    日期:2007-03-21     作者:信息时报    阅读:2,004次
    一部法律草案,在人大会议上审议了8次,这在新中国的立法史上可以说是前所未有的。物权法草案的每一次审议,每一个改动,都是全国人民瞩目的焦点。

初审:

从法律上明确保护私人财产

2002年12月23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三十一次会议上,新中国第一部民法典草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草案)》正式进入中国立法机关的审议,物权法是民法典草案的第二编。

第一次审议的物权法草案,明确规定了对私人财产的保护。

二审:防范“一房两卖”

2004年10月22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上,来自广州市律师协会的全国人大代表陈舒曾经遇到很多这样的案子:老百姓辛辛苦苦一辈子攒钱买套房子,却被不良开发商来个“一房两卖”,甚至把没有法定权属的房屋出售,原因很大程度上都是当时房地产登记簿的查询被设置了障碍。为此,她大胆提出了不同意见:不动产登记簿应当方便人们查询,物权法对查询不动产登记簿不应当有任何限制。

这一规定到后来被改成“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登记机构应该提供”。

三审:征地拆迁补偿应到位

2005年6月,物权法草案进入第三次审议。增加规定:国家保护私人的所有权。拆迁、征收私人的不动产,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给予补偿;没有国家规定的,应当给予合理补偿,并保证被拆迁人、被征收人得到妥善安置。

四审:绿地、车库没约定的归业主共有

2005年10月22日,物权法草案四审稿提交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人大法律委员会建议将相关条例修改为:“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归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车库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属于业主共有。”

五审:删除居住权有关规定

法律委研究认为,居住权的适用面很窄,大多发生在亲属朋友之间,一旦发生纠纷,可以通过现行有关法律规定的救济渠道加以解决。因此,法律委建议将关于居住权的草案第十五章删去。

六审:车位应先满足小区

2006年10月,第6次审议物权法草案。法律委员会建议将有关款修改为: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车位、车库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属于业主共有。

七审:宅基地政策留出余地

2006年12月,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5次会议第七次审议了物权法草案。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建议将关于宅基地的条款修改为:“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

八审:返还遗失物不再规定具体时限

2007年3月8日,物权法草案再次提请审议。草案根据代表意见作了60多处修改,其中,返还遗失物不再规定具体时限,并明确了建设用地使用权自登记时设立。

2007年3月16日,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高票通过物权法。10月1日,物权法将真正走进普通老百姓的生活。





[版权声明] 沪ICP备17030485号-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7129号

技术服务:上海同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技术电话:400-052-9602(9:00-11:30,13:30-17:30)

 技术支持邮箱 :12345@homolo.com

上海市律师协会版权所有 ©2017-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