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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全国生态日“生态环境法典编纂背景下的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法治保障”研讨会综述

    日期:2025-12-30     作者:环境资源与能源专业委员会

       2025年8月15日是第三个“全国生态日”。8月14日,为推动美丽中国建设与生态环境法治保障,由上海律协环境资源与能源专业委员会、上海律协金山律师工作委员会与上海市健康安全环境研究会联合主办的2025年“全国生态日”活动在上海市金山区碳谷绿湾产业园隆重举行。本次活动以“生态环境法典编纂背景下的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法治保障”为主题,吸引了来自行政机关、司法机关、高校、企业、金融及律师行业的数十名代表线下参与。另有数百人通过线上方式同步参会。

       开幕式由上海律协金山律师工作委员会主任夏峰律师主持。金山区司法局局长裴雄卿为活动致辞时指出,今年是“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提出20周年,也是生态环境法典编纂迈出关键步伐的一年。这20年,我们亲历了我国生态文明建设从理念到实践的历史性跨越;而生态环境法典的编纂,正为这份跨越筑牢坚实的法治根基,期待通过活动进一步凝聚共识,携手共建,共同为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做出贡献。

       上半场有三位专家发言。上海政法学院教授、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学术委员会副主任王文革教授以《生态环境法典草案主要内容及企业的挑战和机遇》为题,深入介绍了生态环境法典编纂的进展、草案的主要内容,分析了企业面临的挑战和机遇,并提出了企业应对策略。上海环境科学研究院专家以《上海生态环境执法及轻微免罚政策解读》为题,介绍了近年来上海生态环境执法的总体状况,并对长三角生态环境“轻微免罚”清单和今年5月1日上海生态环境部门出台的“轻微免罚”清单进行了解读,为企业环境合规提供实务指导。金山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以《污染环境刑事评判与检察公益诉讼的链接》为题,结合案例,分享了相关的司法实践和体会,凸显检察机关在生态保护中的监督职能。

下半场由上海市健康安全环境研究会秘书长蔡东升博士主持。赛科石化代表从企业视角出发,分享了环境管理的实践与挑战;金茂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黄启荣律师以《强化环境合规管理防范企业环境风险》为题,提出企业环境合规的规范化路径,包括律师提供环境合规法律服务的要点;某保险公司代表介绍了《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及实施》,探讨保险机制在化解环境风险中的作用。

活动最后,上海律协环境资源与能源专业委员会主任吴荣良律师做闭幕总结。吴荣良律师指出,生态环境法典的编纂,无疑是生态文明建设中的里程碑意义的大事,本次活动聚焦生态环境法典编纂和生态环境的守法、执法、司法,通过多维度、跨领域的交流,进一步凝聚共识,期待各界携手共建,共同为美丽中国建设贡献力量。

       本综述不区分报告人,对研讨会上嘉宾的主要观点和论述进行整理和汇总,供广大律师同行学习参考。

       一、 生态环境法典(草案)主要内容解读

       (一) 法典编纂背景和意义

       法典编纂有着复杂的背景和重要意义。当前,全球生态环境面临气候变化加剧、生物多样性锐减、环境污染跨区域扩散等严峻形势,我国作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在快速工业化与城镇化进程中累积了大量生态环境问题,极端天气事件频发、生物多样性受威胁、环境污染呈现复合型特征等,生态环境保护面临多重叠加压力。

       同时,党的十八大以来,生态文明建设被摆在突出位置,“建设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碳达峰、碳中和” 等目标的提出对生态环境保护提出了新要求。然而,现行法律体系存在碎片化、重复化、矛盾冲突以及立法空白等结构性缺陷,无法适应新时代需求。此外,将国家在绿色发展方面已取得初步成效的成熟政策措施上升为法律制度,形成长效机制也十分必要。

       编纂生态环境法典意义重大,它是推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生态环境领域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同步推进高质量发展与高水平保护以及增进民生福祉的必然要求,是生态文明思想的法治化表达和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的重要成果,能为推动绿色发展、建设美丽中国提供制度基石,助力中国走出文明发展道路,为全球生态环境治理贡献中国智慧。

       (二) 法典编纂的指导思想和原则

       法典编纂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旨在对我国现行污染防治、生态保护、绿色低碳发展等方面的生态环境法律制度机制和规则规范进行全面系统的编订纂修,从而形成一部以生态文明思想为引领,具有中国特色、体现时代特点、反映人民意愿、系统规范协调的生态环境法典,为相关目标的实现提供完备的生态环境法治保障。

       在编纂过程中,坚持最严格的制度和最严密的法治保护环境这一原则。具体而言,既要坚持系统观念,统筹山水林田湖草沙等多方面的一体化保护与管理,又要坚持源头治理,推动绿色发展和产业结构调整。此外,还要坚持问题导向,着力解决现行法律实施中的突出问题,同时坚持继承创新,保持法律稳定性与前瞻性的统一,并且坚持立足国情,充分体现中国特色生态环境治理经验。

       (三) 法典结构安排和目标任务

       法典采用 “总则 + 分编” 的结构模式,其核心任务是对现行生态环境法律制度规范进行系统整合、编订纂修与集成升华,编纂出符合要求的生态环境法典,这需要先对现行生态环境相关法律进行全面梳理,分析其中存在的冲突、空白、重复等问题,再将分散的规定整合为系统性制度设计。

       各编的具体任务各有侧重,总则编主要规定基本原则、基本制度等共通性内容;污染防治编则系统整合、编订纂修多项污染防治法律,并废止 10 部相关法律;生态保护编转变以往单一生态要素保护的立法思路,突出系统保护理念,将多部相关法律择其要旨要则纳入或体现,同时对这些法律予以保留,相关内容需统筹协调并保持开放性与兼容性;绿色低碳发展编聚焦与生态环境保护密切相关的重要环节和领域,建立健全相关法律制度,将部分法律择要纳入或体现,同时考虑应对气候变化等方面的法治需求,作出原则性、引领性规定;法律责任和附则编则围绕其他各编的禁止性、义务性规定,结合生态环境领域执法司法的新情况新问题,对现行相关法律责任规定进行处理,全面、严格、合理地设置法律责任。

       (四) 法典草案主要内容

       法典草案的主要内容丰富且系统,总则编规定了生态环境领域的重要法律原则和基础性、综合性、普遍性法律制度,涵盖基本规定、监督管理、规划和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等多个方面,统领其他各编。

       污染防治编涉及通则、大气污染防治、水污染防治等多个领域,对各类污染防治作出了详细规定。生态保护编突出系统保护理念,包含一般规定、生态系统保护、自然资源保护与可持续利用等内容,统筹发展和保护。绿色低碳发展编聚焦绿色低碳发展的法律制度建设,包括一般规定、发展循环经济、能源节约与绿色低碳转型、应对气候变化等部分。法律责任和附则编围绕其他各编的规定设置法律责任,重点规定行政法律责任,且与相关法律在民事和刑事责任方面融合衔接,形成严密严格的体系,其核心内容包括确立绿色发展等原则、建立全要素全过程监管体系、强化责任追究。

       (五) 企业面临的挑战、机遇及其应对

       企业在生态环境法典实施过程中面临诸多挑战,一方面,合规成本会增加,需要升级环保设施、完善环境管理制度和台账记录、增加环境监测和报告成本;另一方面,经营模式转型压力较大,高耗能、高排放行业面临产能调整,企业需向绿色低碳生产方式转型,且供应链环境管理要求也有所提高。同时,企业所面临的法律风险加大,环境违法处罚金额提高,企业负责人可能承担个人责任,环境公益诉讼风险也会增加。

       不过,挑战中也蕴含着新的发展机遇,绿色发展会获得支持倾斜,环境友好型、资源节约型企业将获得竞争优势,环保技术和设备市场需求也会扩大。

       因此,企业应主动适应新规,将生态环境保护纳入发展战略,通过绿色转型、开展合规性审查、加大环保技术研发和设施改造投入、建立完善的环境管理体系、加强环境信息披露和公众沟通等方式,实现经济效益与环境效益的协调发展。

       二、 上海生态环境执法及轻微免罚政策解读

       (一) 执法形势概述

       为进一步规范生态环境涉企行政检查行为,营造良好营商环境,2025 年 2 月 28 日,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印发《2025 年度上海市生态环境涉企行政检查计划》。同日,《关于规范本市生态环境部门涉企行政检查实施方案》发布,提出聚焦解决 “随意检查、重复检查、多头检查” 等问题,打造依法、科学、精准、高效的涉企行政检查工作体系,计划用 2-3 年实现全市生态环境部门涉企行政检查数量明显下降、行政检查质效明显提升。方案对适用范围、检查主体及职责分工、检查事项库与对象库的完善以及行政检查的实施等方面都作出了详细规定,如明确有计划行政检查需制定年度和月度计划并备案,落实 “综合查一次” 要求,减少入企检查次数等 。

       (二) 上海市生态环境领域免罚清单及主要内容

       上海市在生态环境领域推行免罚清单制度,以优化营商环境。2020年4月30日,市生态环境局与市司法局联合印发《生态环境轻微违法违规行为免罚清单》,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4月30日,包含11项免罚行为,涵盖建设项目、大气、固体废物、噪声、环境管理5个领域。例如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等擅自开工建设,责令停止建设后及时停止并主动恢复原状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未按要求粘贴识别标志,但所有者已申报相关情况且首次被发现的等情况可免予处罚。

       2025年4月30日,市生态环境局印发新的《上海市生态环境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清单》,自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0年4月30日,免罚事项扩展至13项。其中,“轻微不罚”类包括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变更相关信息未及时办理许可证变更手续,但逾期不超过30天的;销售、使用Ⅲ类射线装置的单位未按规定对辐射工作人员进行辐射安全培训,在责令改正期间内完成培训的等。“首违不罚”类涉及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重新报批或者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责令停止建设后及时停止并恢复原状的;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但仅一项大气污染物超标、超标幅度在10%以内且超标污染物未纳入《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名录》的多种情形。

       (三) 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领域免罚清单及主要内容

       2023年5月31日,沪苏浙皖生态环境和司法行政部门联合印发《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自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该清单选取了三省一市实践成熟且对生态环境和经济、社会效益较大的事项,当地方现行清单与之不一致时,优先适用此清单。清单共包含22项免罚行为,覆盖建设项目管理、大气污染防治、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等7个领域。

       在“轻微不罚”方面,如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单位未按规定时间报送安全和防护状况年度评估报告且逾期不超过30天的;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危险废物数量在0.01吨以下,未导致危险特性扩散且首次被发现并当场整改的可免予处罚。“首违不罚”情形包括建设单位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首次被发现且责令备案后及时备案的;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设备中进行,首次被发现且当场整改,同时已按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等。这一清单的出台有助于长三角区域统一生态环境执法标准,促进区域协同发展。

       三、 检察公益诉讼护航绿色发展

       (一) 典型案例

       本次会议所讨论的案例涉及Z省S市某船业有限公司的骆某、李某,二人与蔡某签订了铝灰处置合同,约定以每吨300元的价格在12月18日前完成处置工作。最终,共有1580吨铝灰被处理,其中800吨被倾倒在林地,450吨被倾倒在风岭水库,120吨被倾倒在空地,另有210吨在运输车辆上被王某等人扣留。经A县生态环境部门检测及委托鉴定,确认这些被倾倒的铝灰属于《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年版)》中所列的危险废物。

       (二) 刑事犯罪评判

       会议围绕污染环境相关的刑事犯罪评判展开,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该条款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将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若存在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重点保护区域实施相关行为且情节特别严重等情形,将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此外,“两高”《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3〕7号)明确了入罪标准为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100吨以上则属于“情节严重”,实务中计算重量时会包含装危险废物的塑料桶等,因为无法物理隔离;而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重点保护区域排放、倾倒、处置相关危险废物,没有数量限制,若造成生态功能退化或者水生生物资源严重破坏,也属于“情节严重”,会议还探讨了犯罪既遂与未遂的相关内容。

       (三) 检察公益诉讼概述

       会议对检察公益诉讼进行了概述,指出检察公益诉讼主要针对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损问题,涵盖4个传统法定领域,即生态环境与自然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以及12个单行法新增领域,包括英雄烈士保护、未成年人保护等,《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检察公益诉讼工作的决定》还明确依法探索开展城市公共安全、金融秩序等领域的公益诉讼工作。在环境生态修复与赔偿方面,《环境保护法》规定了环境保护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等原则;《民法典》则明确,侵权人故意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严重后果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惩罚性赔偿,违反国家规定造成生态环境损害且能够修复的,相关机关或组织可请求侵权人承担修复责任,同时有权要求侵权人赔偿生态环境服务功能丧失导致的损失等多项费用。

此外,会议介绍了常态化办案模式:构成刑事犯罪的,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不构成刑事犯罪的,开展检察公益诉讼工作以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并结合案例说明在林地、水库旁等不同环境倾倒废物,产生的损失赔偿费用不同。

       四、 企业环境管理实践

       参会的企业代表分享了该企业的环保实践,包括在环保工作中始终秉持高度的责任感与系统性理念,将生态环境保护制度融入生产经营全过程。公司不仅把生态文明思想纳入中心组理论学习重点内容,将关于生态环境保护的决策部署作为“第一议题”,还深入推动绿色发展战略,把“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理念贯穿运营各环节,将节能环保指标纳入生产经营计划,每周生产商务会首项议题便是汇报环保指标完成情况与宣讲最新法规要求,通过完善HSE管理体系压实各部门环保职责,常态化召开月度环保会议跟踪问题整改,同时借助视频、微信公众号及中控室实时参数展示等方式强化环保宣传,专题研究解决环保难题。在此基础上,结合相关要求及股东方经验,总结形成十大环保原则,从绿色发展、节约优先、依法合规等多方面明确环保工作准则,彰显了全员参与、持续改进的决心。

       五、 强化环境合规管理,防范企业环境风险

       本次会议介绍了上海律协环境资源与能源专业委编制的律师提供企业环境合规法律服务业务指引,涵盖总则、项目建设、污染防治、绿色发展、关停并转及突发环境事件管理等关键环节,为企业及相关法律服务提供者提供了系统且具体的操作指引。

       首先,总则部分明确了相关指引的制定旨在规范上海市律师在环境合规法律业务中的执业行为,为其提供清晰的执业指南和操作框架,同时通过标准化操作提升业务质量与效率。该指引并非强制性文件,仅作为律师执业的非强制性参考。其制定依据包括《环境保护法》《环境影响评价法》等现行法规,且需严格遵循律师执业规则,律师在办理业务时还需密切关注法律法规、政策的最新动态及司法典型案例。适用范围覆盖企业建设用地取得的环境合规审查、项目建设合规管理等关键环节,适用于律师为各类企业提供的全流程环境合规法律服务,部分与其他领域相关的操作可参照对应的专业指引。

       在项目建设阶段,律师可以协助企业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与评估,包括委托具备法定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对地块土壤、地下水及周边生态环境进行全面调查,分析评估调查报告,若发现超标则协助制定修复方案直至地块达标;审核规划环评文件以确保地块用途与区域环境承载力匹配,针对重污染行业项目强调遵守排污总量控制要求;按影响程度协助企业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同步推进环评程序并遴选合规的编制单位;在设计、施工和竣工验收阶段落实“三同时”管理,确保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步推进。

       污染防治环节,律师可以协助企业做好排污许可与登记管理,包括查询分类管理名录确定管理类型、准备许可申请材料、提醒有效期延续及监督合规排放,指导企业准确填报排污登记并及时变更信息;结合企业情况选定排放标准,定期核查排放数据并处理异常情况,协助建立台账管理制度以保证数据真实可追溯;针对水、固体废物、大气、土壤、噪声、放射性等污染类型提供专项防治指导,同时管理在线监测系统的安装、联网、维护及数据异常处理。

       绿色发展方面,律师可帮助企业梳理环境合规管理法规库,定期更新并提供解读,助力企业将法规要求转化为内部制度;协助构建环境信息披露体系,明确披露内容、时限和平台;参与节能审查与评估,指导落实节能措施并监督实施;协助建立碳排放规划,参与碳交易、碳核算与配额管理及碳足迹评估。

       企业关停并转阶段,律师可以协助编制拆除方案及应急预案并备案,监督拆除过程中的污染防治,选择合规承包商;在地块移交前,协助委托第三方进行环境调查与评估,明确修复责任,准备齐全移交文件。

       突发环境事件管理中,律师可以协助企业识别风险源,编制应急预案,配置应急物资并开展年度演练;指导企业在事件发生后依法报告、启动预案并配合处置;协助配合调查,提供相关材料并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同时查找事件原因,制定整改措施并监督落实。

       六、 保险护航企业发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及实施

       (一)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开展背景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是以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因污染环境致使第三者遭受损害而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为标的的保险,它既是以经济手段应对环境污染风险、保障污染受害者合法权益的主要方式,也是强化高环境风险企业环境监管的重要机制。会议还分享了相关案例,如2005年中石油吉林石化公司双苯厂爆炸导致松花江重大水质污染,国家累计投入大量治污资金;2016年某油气公司输油管道泄漏,造成大面积污染,经保险赔付处理相关损失,这些案例凸显了保险的重要性。

       (二)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介绍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保险责任包括第三者人身损害、第三者财产损失、生态环境损害以及应急处置与清污费用等。其目标群体主要为环境高风险企业,如石油化工、危废处理、建设或使用尾矿库、经营相关码头、生产运输危险品等企业,以及发生过环境污染事故的企业。

       (三) 投保流程

       首先由投保企业提出投保需求及相关资料,包括企业基本信息、生产情况等;之后拟定保险方案,方案会参考企业环境风险系数、产值规模系数及行业系数等;同时,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发布相关通知,明确2025年投保对象为列入危险废物环境重点监管范围的单位及浦东新区部分环境高风险单位,鼓励其他有风险的企事业单位投保。会议还展示了具体的保险单示例,包含被保险人信息、保险期限、责任限额、免赔说明等内容,让大家对保险实施的具体形式有了更清晰的了解。

                                                        (注:以上嘉宾观点,根据录音整理,未经本人审阅)


 

供稿:上海律协环境资源与能源专业委员会

执笔:李琳娜 上海市金茂律师事务所

审核:吴荣良 上海市金茂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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