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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修法欲覆盖手机网络监控

    日期:2007-07-04     作者:刘复晨    阅读:1,914次
     鉴于犯罪活动呈智能化和高科技化的发展趋势,即将提交韩国国会表决的“通信秘密保护法修订案”将监控对象从有线电话用户扩大到所有通信用户,即包括手机与网络用户。并且规定通信服务公司要将通信的内容、位置等明细记录保存1年。修法者认为此种修改是适应预防犯罪所需,反对者则直指其为“监控所有国民私生活的恶法”

通信秘密保护法修订案之出台

修法背景:1993年制定的韩国通信秘密保护法规定:只可对有线电话进行监听;有线或无线通信内容及明细需保存6个月;搜查机关可独立实施监听;允许的监听范围仅限于恐怖、诱拐、毒品犯罪。
修法原因:韩国目前手机和宽带用户分别为4100万和1400万户,手机和网络通信占据的比例越来越高。现代许多犯罪活动多通过手机和网络进行。尤其是一些商业犯罪,如收受贿赂和经营机密、技术机密外泄等犯罪活动更是用现代通讯手段完成,因此需要扩大监听对象。而韩国目前没有允许监听手机和网络通信的法律规定,通信服务商也没有相关的监控技术设备。
修法内容:移动通信服务商有义务设置监控设备,费用由国家负担;手机通信服务商须在2年内、网络通信服务商须在4年内设置相关设备,每逾期一年将处以10亿韩元罚金。
卫星定位信息亦为搜查对象,定位可精确至5米以内;
国家及通信机关将对非法监控举报者提供奖金;
但监控政治人士者将被处以10年以下有期徒刑。
信用卡、交通卡运营商等凡能掌握个人移动路线等信息的所有机构,都有义务协查监控对象。

近日,韩国国会司法委员会通过了“通信秘密保护法修订案”。若该修订案通过国会批准,韩国所有通信用户和信息均有被监控的可能,日后普及的新一代移动通信网也不例外。因此该修订案一经公布,便在韩国引起了轩然大波。反对人士更批评其为一部“监控所有国民私生活的恶法”。

非法窃听之痛

近些年,由于韩国此前的通信秘密保护法对通讯自由的保护比较强调,有关安全部门在实施一些监听措施时,每每陷于“非法窃听之痛”。2005年7月,一场“非法窃听风暴”更是席卷韩国,令韩国政府也颇为尴尬。事情缘起韩国前“安全企划部”(韩国最高国家安全机关国家情报院的前身)1992年设立了一个秘密窃听机构———密林小组。从上世纪90年代中后期到2003年,该小组一直对韩国政界、金融界和媒体界重要人士的私人谈话进行秘密窃听。曾担任密林小组组长的孔云英在被裁员后带走了二百多盒窃听录音带以及部分文件,并把其中三星集团向政治人士提供秘密资金的内容用于敲诈。敲诈被曝光后窃听事件和密林小组也自此进入国民的视线。韩国总统卢武铉当时表示,“国家机构卷入非法窃听事件,实在令人感到羞愧和愤慨”,他指示国家情报院迅速进行调查。

手机网络监控成新课题

到2007年4月份止,韩国有线电话用户为2300万个,而手机和宽带用户则分别达到了4100万和1400万户,手机和网络通信占据的比例越来越高。韩国检察、警察和国家情报院以及军队的搜查机构认为,随着通信环境的变化,急需对手机、网络实施监控。而原来实施的1993年制定的通信秘密保护法规定:只可对有线电话进行监听;有线或无线通信内容及明细需保存6个月;搜查机关可独立实施监听。因此韩国目前没有允许监听手机和网络通信的法律规定,通信服务商也没有相关的监控技术设备。
韩国大检察厅的官员金敬秀认为,“目前犯罪活动呈智能化和高科技化发展态势,产业机密外泄案大多通过手机和网络进行,如果不监听手机,只能眼睁睁地看着每年数兆韩元的经济损失。目前通信法允许的监听范围仅限于恐怖、诱拐、毒品犯罪,为有效打击收受贿赂和经营机密、技术机密外泄等犯罪活动,应扩大监听对象,因此急需修订相关法律。”
新修订案规定,移动通信服务商有义务设置监控设备,费用由国家负担。手机通信服务商须在2年内、网络通信服务商须在4年内设置相关设备,每逾期一年将处以10亿韩元罚金。另外该修订案还规定,卫星定位信息亦为搜查对象;国家及通信机关将对非法监控举报者提供奖金;但是监控政治人士将被处以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为监控提供协助的对象也由“通信事业者”扩大为“通信事业者等”,即信用卡、交通卡运营商等凡能掌握个人移动路线等信息的所有机构,都被包含在协查监控对象之列。

或沦为通信秘密侵害法

修订案新增内容一经披露,一些市民组织、人权团体和法学专家就表示强烈反对。他们认为,从情报和搜查机关过去的所作所为来看,滥用监控职权的可能性非常大,若监控权力被滥用,个人隐私将不可避免受到侵犯,全体国民的私生活将随时处于他们的监视之下。目前要做的应该是,立法杜绝有关机关非法监听行为,现在却反其道而行之地扩大了监控范围,强化了国家情报院等搜查机关的职权和技术手段。
甚至有专家指责,卫星定位可以精确至5米以内,也就是说国民的隐私空间被限定在5米之内,通信秘密保护法反成了通信秘密侵害法。
韩国电子通信研究院姜信觉认为,“国家机关可能利用对民营通信企业的强势优势,以搜查为名误用、滥用职权。无限制地允许监控行为,还有个人信息外泄的危险,从而侵害国民‘个人信息自我决定权’这一基本权力。因此必须在修订案实施令中详细规定防止误用、滥用监控职权的指针。”
对此,韩国大检察厅官员表示,已经委托韩国信息通信技术协会制定监控技术标准,其中已经包括了防止误用、滥用监控权力的技术要求,今后还将公开监控设备设置的基准。另外,修订案规定,检察、国家情报院等监控机关和通信服务商等监控设备运营机关分离,并且只能经总统或法院批准,委托通信业体实施监控。因此这一规定,基本可以防止出现非法监控行为。
该修订案预计于7月份提交国会表决。若通过国会批准,将于明年正式实施。现代通信环境的变化给如何有效打击犯罪活动提出了严峻的挑战,扩大监听对象成为许多国家应对这一挑战的手段之一。如何应对犯罪所需与保护公民的通讯自由的矛盾是摆在每一个现代法治国家面前的难题,韩国目前正面临这一棘手的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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