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条禁令”明确规定:严禁法官为案件当事人推荐、介绍律师或为律师介绍案件;严禁法官就承办的案件私自单方面会见律师;严禁法官接受当事人委托律师的宴请;严禁法官要求当事人及其委托律师报销任何费用;严禁法官向律师借用任何物品;严禁法官向律师索取或收取礼品、金钱、有价证券;严禁法官向律师泄露合议庭、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的内容;法官或近亲属有婚丧嫁娶、子女入学、乔迁新居等事宜,严禁接受律师馈赠;严禁法官外出时与当事人及其代理律师“三同”;严禁有关系或有不正当交往的法官与律师担任同一案件的法官、诉讼代理人或辩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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