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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新《律师法》新《律师法》实施 解读六大亮点

    日期:2008-06-06     作者:王凤梅    阅读:3,688次
    “你有权保持沉默,但你所说的每一句话都将成为呈堂证供。”“在我的律师来之前,我不会回答你的任何问题。”这两句影视剧中的经典台词是很多人对律师最直接的印象,然而在实际生活中,律师会见当事人可能要等一个星期甚至一个月才能被司法机关批准,这很可能让当事人的权利丧失第一时间得到保护的机会。
今年6月1日起实施的新《律师法》,明确提出了保护律师拥有会见权、代理权、辩护权和一定的阅卷调查权,使律师能更好地保护当事人权益。本报记者请有关专家通过新老法律的对比,解读新修订 《律师法》对行业的影响。

    亮点一:“三个维护”阐明律师本质属性

律师是什么?新律师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律师,是指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接受委托或者指定,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律师应当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
该条破解的是 “阻碍律师业发展的社会观念”的瓶颈。

    [解读]
“‘三个维护’的提出,回答了律师的本质属性,是本法最大的亮点。早在全国人大赴上海调研时,上海市律师协会上任会长吕红兵已经将‘三个维护’作为立法建议呈报全国人大的调研人士,我们欣喜地看到这个建议得到了立法部门的采纳。”刚刚被选为上海市律师协会八届会长的刘正东说。
刘正东表示,本条是对律师的定义,最大意义在于突出强调了委托人对于律师法律服务的意义,“它强调了律师对委托人关系的强调,从而实质上将委托人——律师关系这一基本关系范畴引入律师法中,对于社会上对律师的认知误区,起到纠正作用。”

    亮点二:严把律师“准入关”

怎样才能做一名律师?这个充满光环的职业有着怎样的入门门槛?新修订《律师法》第六条给出了明确的答案:“申请律师执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二)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三)在律师事务所实习满一年;(四)品行良好。实行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前取得的律师资格凭证,在申请律师执业时,与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合格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该条破解的是阻碍律师业发展的专业素质和人才培养方面的“瓶颈”。

    [解读]
负责律师实习管理的律协会员部主任黄嘉说,新律师法 “细化了律师执业的资格条件,顺应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形势,并理顺了律师资格考试和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对于特殊领域人才准予特许执业也有了新的规定”。
与旧法相比,新法主要有两点改变:强调必须是 “在法律服务人员紧缺领域从事专业工作满十五年”,对该种特许执业做出了更为严格的限制;强调特许执业人员必须 “具有相应的专业法律知识”。

      亮点三:首次规定了律师的提前介入权利

“你有权保持沉默,但你所说的每一句话都将成为呈堂证供。”
“在我的律师来之前,我不会回答你的任何问题。”
这两句影视剧中的经典台词是很多人对律师最直接的印象,然而在司法实践中,律师会见当事人可能要等一个星期甚至一个月才能被司法机关批准,“会见难”是很多律师的共同感受。
在众多律师眼里,新修订《律师法》第三十三条无疑最为引人注目,该条款对律师执业的三难之一——“会见难”进行了针锋相对的规定:“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受委托的律师凭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有权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并了解有关案件情况。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被监听。”
此条破解的是“阻碍律师业发展的执业环境”的瓶颈。

    [解读]
“三十三条的内容是全新的设置,这是原来律师法所没有的,可以说是立法的一大进步。实践中,易发生侵害公民权利的情况往往出现在案件的侦查阶段,比如刑讯逼供,因此,律师及早介入案件就可以对司法机关起到监督作用,使公民在接受司法部门的讯问时第一时间得到法律服务,以保障自己的权利。‘不被监听’使得“会见权”更有保障。”上海市律师协会副会长、维权委员会主任陈乃蔚在充分肯定该条款立法先进性的同时,对该法条的执行提出个人观点:“律师提前介入可以充分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利,但该项制度可能还缺乏一定可操作性,对律师提前介入相关的程序均未做规定,如律师提前介入是否需由犯罪嫌疑人或其近亲属出具书面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否履行批准手续;律师是否需提交提前介入申请书,律师提前介入后,在了解案情时是否有权了解、复制书面的侦查内容;律师已了解到的但侦查机关尚未查获的有关犯罪事实或证据,其是否有义务向侦查机关报告等等。”
对此,他关注的是“一旦律师的此种权利无法实现时,律师该当如何救济?”

    亮点四:增加律师庭上言论的豁免权

“唇枪舌战,激辩真伪”是律师留给外界最直观的印象,但基于担心法庭辩护的言论是否被法律追究的担心,律师们往往在法庭辩论时“有所保留”。法庭辩论的言论豁免权是刑事辩护律师近年来呼吁的焦点。
新律师法第三十七条对此进行了清晰的破题: “律师在执业活动中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律师在法庭上发表的代理、辩护意见不受法律追究。但是,发表危害国家安全、恶意诽谤他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言论除外。”
此条破解的也是阻碍律师业发展的执业环境的 “瓶颈”。

    [解读]
资深刑事辩护律师、东方大律师翟建认为,国家首次提出律师“豁免权”是一次重大突破,对确保律师在履行职务时没有后顾之忧,为律师和检察官创造了一个平等的舞台,让律师能充分履行职责,对维护法律的公正与公平具有划时代意义。

    亮点五:“个人所”提供多种选择

新法首次将个人律师事务所纳入了律师事务所的组织形式。新修订《律师法》第十六条:“设立个人律师事务所,除应当符合本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条件外,设立人还应当是具有五年以上执业经历的律师。设立人对律师事务所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此条破解的是阻碍律师业发展的执业主体组织形式的“瓶颈”。

   [解读]
上海市律师协会副会长、最早的个人律师事务所创始者徐晓青对此表示欢迎。“这赋予个人律师事务所合法地位,让从业者有了更多的选择机会。”他表示,律所组织形式更多样,可以满足不同人群的需求,也为培养更多的专业律师提供了条件。
沪上另一家个人律师事务所主任翟建认为,这将给整个法律服务市场带来巨大的变化。“律师事务所的分化、律师的流动等要素都会产生变化。”翟建说,“受益最多的还是老百姓,今后打官司就像逛‘超市’,可以根据个人的经济条件和实际需要挑选相应的律师事务所和律师。”

    亮点六:明确取证可借用司法强制力

“查阅档案对我们来说有时真是特别困难。”谈及这方面的经历,不少律师颇有感触。新律师法实施后,这样的情况可能得到改变。
新修订《律师法》第三十四条:“受委托的律师自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查阅、摘抄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诉讼文书及案卷材料。受委托的律师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有权查阅、摘抄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所有材料。”
此条破解的是阻碍律师业发展的执业主体组织形式的“瓶颈”。

    [解读]
关于律师“查阅权”问题,原来的《律师法》规定得比较笼统,而新修订《律师法》则明确规定律师“有权查阅、摘抄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所有材料”。
市律师协会副会长厉明解释道,与“会见权”“查阅权”相比较,在律师司法实践中最难实现的是“调查取证权”。“新修订《律师法》规定律师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收集证据或通知证人出庭作证,使律师可借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强制力去获取相关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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