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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拟立法遏制“毒驾” 强制隔离戒毒期注销驾照

    日期:2011-09-28         阅读:4,231次

新华网杭州9月28日电(记者 岳德亮)吸毒会让人产生亢奋、幻觉等精神症状。浙江省政府28日提请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28次会议审议的一部地方性法规修订草案指出,要立法遏制“毒驾”酿事故,强制隔离戒毒期注销驾照。

《浙江省禁毒条例(修订草案)》规定,吸毒人员被强制隔离戒毒的,其已经取得的机动车驾驶证在强制隔离戒毒期间应当依法注销;吸毒人员被责令社区戒毒的,其已经取得的机动车驾驶证,在社区戒毒期间视为效力中止,并由实施社区戒毒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保管。被强制隔离戒毒、被责令社区戒毒的吸毒人员,在戒毒期间,不得驾驶机动车,不得申领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按无证驾驶依法处理。

因吸毒被行政处罚或者被强制隔离戒毒、被责令社区戒毒的人员,在行政处罚执行完毕或者解除戒毒后三年内申领、审验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接受吸毒检测。

浙江省公安厅厅长孙建国表示,目前该省在册吸毒人员已达12万多人,总数位列全国前二位,其中近四分之一的人员持有机动车驾驶证。

对于浙江省政府在修订草案中提出的对吸毒成瘾人员驾驶证管理和吸毒驾驶机动车治理的相关规定,浙江省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在向省人大常委会提交的审议报告称,在征求意见过程中,一些地方和部门提出,这些管理规定具有许多创新,但是是否可行,还需要作进一步的斟酌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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