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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5月实施新工伤鉴定标准

    日期:2007-04-20     作者:王道斌    阅读:915次
    记者昨日从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获悉,根据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的统一部署,广州也将在5月1日起实行新的《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16180—2006)(以下简称新标准)。按照新标准,同样的工伤程度,原来被鉴定成五级,按照新标准则可能被鉴定为四级,工伤患者的待遇将更加优厚。

新标准4方面划等级

据悉,现行的工伤鉴定标准是1996年开始执行的,新标准在鉴定原则、分级标准上更加细化,职工、用人单位在获赔或赔偿上更趋于合理。有关人士称,新标准实现了“等级放松”,更加人性化。据介绍,新标准从器官损伤、功能障碍、医疗依赖及护理依赖4个方面将工伤、职业病致残等级分解为5个门类,划分为10个等级共572个条目,较以前的标准多了102条,分级更加细致。做过初次鉴定的5月1日后可按新标准再次申请鉴定。

伤情变化可申请复查

对于今年5月1日前已作出初次鉴定结论的工伤职工,如果在5月1日执行新标准以后,申请再次鉴定,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按新标准进行鉴定。对于今年5月1日前已作出鉴定结论,但伤情发生变化的工伤职工,在5月1日后可申请复查鉴定,复查鉴定按新标准执行。如果复查鉴定级别低于原级别的,原鉴定级别不再改变。对于经复查鉴定伤残级别提高的工伤人员,工伤保险长期待遇也要做相应提高,但工伤保险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不再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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