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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武汉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暂行办法》

    日期:2020-03-03     作者:江净(社会矛盾化解业务研究委员会、上海市新闵律师事务所)、李东豪(上海市新闵律师事务所)

2019年岁末之际,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以湖北省武汉市为起点爆发,短短月余间扩散至全国上下,态势之严重疏为罕见。而今之际,疫情的防控已成为举国关注的焦点,国务院及相关部门、各地方已陆续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文件及相关措施,以协调处理疫情防控期间的各项事务。作为抗疫第一线,武汉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于2020129日晚发布《武汉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疫情中各项事务的调处、各类社会矛盾的化解、维护社会秩序和谐稳定具有积极的作用和意义。笔者现就《办法》的主要条文及其延伸内容,作简单解读如下:

一、《办法》出台背景

按照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疫情防控工作的重要指示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在湖北省新冠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的领导和指挥下,武汉市新冠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为打好疫情防控阻击战,曾先后就交通管制、民生保障、社会关切等问题发布了9个通告和多项举措,对全市疫情防控工作作出了多项指示。鉴于目前疫情防控形势依然严峻复杂,人民群众广泛关注的医疗救治、人员防护、物资调配、群防群控等方面的工作要求仍需进一步明确、工作程序有待进一步规范。为依法科学有序推进疫情防控工作,加强统筹协调,规范应急处置,回应社会关切,维护社会稳定,特组织制定了《武汉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暂行办法》。

二、《办法》主要内容

《办法》全文分为七章四十四个条款,除第一章总则、第七章附则外,第二到第六章分别在“疫情报告”、“预防与监测”、“医疗救治”、“社会面防控”、“保障措施”等五个不同方面作具体规范,基本覆盖了抗疫工作的全部环节。

(一)乙类管理、甲类防控

《办法》第一章第3条规定: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采取甲类传染病管理措施实施管控。

本条系引述,信源为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于2020120日发布的2020年第1号公告,经国务院批准,将新冠病毒肺炎纳入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其法律依据为《传染病防治法》第三条、第四条,即受目前的法律规定所限,实际上不允许在已确定的甲类传染病类型以外增加病种,新发现的传染病病种至多可定义为乙类。但出于对新冠肺炎疫情的传染性、致病性等紧迫程度的判断,允许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包括:对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及密切接触者,在指定场所进行隔离治疗或观察;对疫区实施隔离封锁;实施交通卫生检疫等措施。

(二)设立疫情防控指挥体系

《办法》第一章规定武汉市设立新冠状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由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任指挥长,相关领导任副指挥长,市委市政府有关单位为成员,全面负责全市疫情防控工作,各成员单位依法履行各自职责。各辖区(开发区、风景区)分别成立防控指挥部,负责本管理区域的疫情防控工作。

(三)医护人员激励措施

《办法》在第一章总则的最后,专门规定了对参与新冠病毒肺炎疫情防控的医疗救护及相关人员的激励措施,包括给予专项补助,对作出突出贡献的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因参与疫情防控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等。

(四)疫情报告制度

《办法》第二章详细规定了疫情报告的主体、程序以及渠道,专门规定了主要接触病例的部门和机构的报告制度。1、在报告主体方面,医疗机构、社区(村民委员会)、各行政单位及企事业单位等发现病例或疑似病例的,均负报告义务,同时鼓励公众向预防控制机构报告,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有隐瞒、缓报、谎报行为;2、在报告程序及渠道方面,除常规排查及登记制度外,规定定点医疗机构、预防控制机构、各级政府办公室及有关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开24小时咨询、投诉、求助电话制度,并按规定及时处理相关信息。

(五)疫情预防与监测

《办法》第三章主要针对疫情的预防控制。1、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从事病毒感染的研究机构而言,应当严格执行相关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采取有效防护措施,防止医源性干扰、机构内感染及致病微生物扩散;2、对学校、企事业单位及公共场所,应当对进入人员实现体温检测,对检测结果发烧或不予配合的应阻止其进入;3、为避免二次传染,对已被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原体,应当对其接触过的污水、污物、排泄物等进行严密消毒后处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废弃的口罩、防护服等防护物品和医疗废弃物。

(六)指定医疗机构及救治措施

《办法》第四章按照集中救治的原则,建立完善医疗救治运行机制,将确诊病人集中安置在定点医疗机构进行救治。

在医疗机构方面,规定由市防控指挥部指定具有防护条件、有能力收治呼吸道传染病病人的医院、或通过新建改建具备上述条件的医院作为定点医院及后备医院,由市防控指挥部统一调配管理,24小时收治新冠肺炎病人或疑似病人。2、在救治措施方面,各指定医疗机构应当设立发热门诊和隔离观察室,对病人实行首诊负责制,严格按照国家卫生部门公布的诊疗方案进行治疗。针对确诊病人、疑似病人和密切接触者等不同类型对象,应按规定采取医学观察、隔离治疗、分类管理等措施。3、为维护医疗秩序,医疗物资由市、区防控指挥部指定专门机构统一管理、统一调度和分配,保障运输渠道和供应量满足救治需要。同时规定需要接受治疗、医学观察的病人、疑似病人或密切接触者应当配合医疗机构或有关机构,拒绝配合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协助强制执行,不得侮辱、伤害医务人员或扰乱医疗秩序,违者由公安机关依法从严处理。

(七)社会面防控

《办法》第五章为社会面防控。1、为有效切断疫情传播途径,规定授权市防控指挥部根据需要实施紧急措施并公告,可能的紧急措施包括禁止大型群众活动、关闭人员聚集场所、停产停业停课、交通管制、禁止活禽销售、禁止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运输、携带和交易等;2、《办法》同时要求社区、学校、企事业单位等自觉组织开展健康管理,对师生返校、人员返岗等后续活动做好防护措施,通过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全面清理环境卫生,清除病媒孽生地,鼓励群防群控,切断疫情传播途径。

(八)保障措施

《办法》第六章规定了包括物资征用、财政资金保障、医疗和生活物资供给、医务和其他防控工作人员生活保障、捐赠管理、志愿者管理、心理疏导等多项保障措施,以期确保疫情防控工作不受各方面客观条件制约,为疫情防控工作最终取得圆满成功提供坚实保障。

三、存在的问题

武汉市乃至湖北省为本次肺炎疫情防控工作付出的努力显而易见,本次《办法》的内容涵盖了疫情下行政及社会工作的多个方面,对疫区存在的多种社会矛盾和困境有着明确的指导和调解作用。但无法否认的是,此次肺炎疫情中已经出现的部分问题,其对应的解决或说处置措施,在《办法》中尚有所缺失。作为一名法律工作者,笔者从个人关注的角度出发,提出一些问题,希望在不久的将来得以完善。

首先,在此次肺炎疫情的发展过程中,多次出现了不同程度的信息公开不及时、乃至公布信息出现错漏的情况,疫情信息的及时有效公布成为社会公众关注的问题之一。而在本次《办法》的内容中,并未见到关于信息公开的条款。诚然在我国的《传染病防治法》、《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法律法规中已有着类似建设全国传染病疫情信息公布制度的有关规定,但均系关于制度设立的笼统规定,而涉及具体操作程序,我国现行法律规章尚属一片空白。笔者认为,恐慌往往出自未知,设立及时有效的信息公开制度,明确分级分责公开标准、落实信息公开主体、确保多样化且畅通的信息公开渠道,有助于各地公众清晰的认识疫情发展情况、及时接收政府部门指挥部署、稳定心态共同面对疫情。

其次,本次疫情发展至今,以武汉为代表的多地均出现了不同程度的物资缺乏和医疗设施设备不足等情况,对应的,举国上下涌现出一股捐赠资助的热潮。这不仅给疫区中奋战的人们带去温暖与慰藉,同样在共抗时艰的情绪中彰显着我国乃至全世界人民命运共同体的凝聚力。但在此期间不时出现的关于捐赠物资分配不合理、资金使用和管理出现问题的新闻,令社会舆论逐渐出现了不和谐音。武汉市《办法》中明确规定市、区防控指挥部负责捐赠物资和资金的使用管理监督,并对捐赠物资使用情况及时进行公布,但对应的监督管理具体程序及追责措施均属空白。有鉴于此,202024日,湖北省民政厅发布了《关于加强慈善捐赠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明确民政部门职责包括督促指导本地接收捐赠主体依法依规、规范有序做好慈善捐赠工作,指导公开募捐活动备案、完善捐赠款物接收、分配管理机制和有效对接机制、特别是及时主动公开重点疫情防控物资的接收分配明细。该《通知》发布后民政部门与市、区防控指挥部的工作对接,令人期待。

另外,包括《办法》在内,上溯至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中,对于传染病等突发事件中临时征用物资的程序均未作出具体规定,对补偿标准的理解也有一定争议。尤其在《办法》中,仅规定了防控指挥部根据疫情防控需要,有权依法调集人员和征用相关物资和场所,但对征用补偿方面只字未提。这显然与《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关于征用应合理补偿、及时返还的精神相悖。诚盼有关部门在疫情缓和后及时作出补充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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