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旅馆业管理办法》正式进入立法程序
日期:2008-06-30
作者:李宝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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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旅馆业管理办法》正式进入立法程序,并即将举行公众听证会,听取包括政府、旅馆企业以及公众对该办法的意见和建议,这也将成为本市首部实行公众听证的法规。记者昨天从市旅委获悉,该管理办法也是全国范围内首部对旅馆业作出规范的法规,将对旅馆业的押金收取、财物托管、住宿时间计算等作出相应规定。
此前,北京曾有部分酒店发出倡议,将退房时间延后到下午2时,而退房时间如何定才算合理,也一直是不少宾馆和住客争议的焦点之一。记者在《上海旅馆业管理办法》草案中看到,该办法相关条文规定,旅客住宿的时间,旅馆与旅客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方法计算;旅馆与旅客没有约定住宿时间的,则中午12时以后至次日中午12时之前,按一日计算。而在这一时段规定之外的时间,如上午6时以后至当日中午12时以前,或者中午12时以后至当日18时以前,按半日计算。
针对不少旅馆对押金收取各自为政的情况,该办法还明确规定,旅馆在住宿登记时向旅客收取住宿押金的,应当向旅客提供书面凭证,并且住宿押金的数额不得高于预计住宿费用的1.5倍。此外,旅馆应当建立贵重物品保管制度,配备相应的保管设施,并安排专人进行管理。旅客登记入住时,旅馆应当告知旅客将贵重物品委托其保管。旅客需保管贵重物品的,旅馆应当与其办理相关手续,并向旅客书面告知注意事项等。
市旅委有关人士表示,该部法规草案将征询公众意见,并举行公开的听证会,公众对其中一些条款的规定将可以提出自己的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