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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文件侵权人大有权撤销

    日期:2007-12-21     作者:郭宏鹏    阅读:1,606次
    政府红头文件若侵犯群众权益,同级人大常委会有权撤销。这是近日召开的福建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32次会议表决通过的《福建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中规定的,该规定将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据福建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徐平介绍,规范性文件内容是否合法、适当,对于确保宪法和法律的实施,维护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关系重大。为此,该规定明确,县级以上地方人大常委会对规范性文件主要审查是否存在下列情形:超越法定权限,限制或者剥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利,或者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义务;同法律、法规以及上级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有关决议、决定相抵触;其他不适当情形,应当予以改变或者撤销的。审查若发现上述情形,人大常委会有权要求制定机关自行修改或废止该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不予纠正的,人大常委会有权决定撤销文件或撤销文件中的部分内容,撤销决定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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