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首例审查引渡案上午裁定 市高院准予俄罗斯联邦引渡沙宾科夫
日期:2006-09-19
作者:宋宁华
阅读:2,662次
今天上午9时30分,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对俄罗斯联邦请求引渡沙宾科夫案,公开开庭宣读了引渡裁定书,裁定准予引渡。该裁定将在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生效。(本报曾在本月8日报道此案)
案件回放:去年1月11日凌晨,俄罗斯人沙宾科夫在停靠于本市的一艘货轮上,喝醉酒后和另一名俄籍船员发生争吵、打斗,将对方殴打致死。第二天,上海警方应俄罗斯联邦驻沪总领馆的要求立案侦查,并羁押了沙宾科夫。今年2月10日,俄罗斯联邦驻华使馆照会我国外交部,转交了俄罗斯联邦总检察院请求将沙宾科夫引渡回俄罗斯的正式文本。
最高人民法院为此指定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对俄方的引渡请求进行审查。9月7日,由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一级高级法官齐奇担任审判长,组成合议庭于9月7日进行了公开开庭审查,并依法为沙宾科夫指定了中国
律师徐晓青、翟建。
审判长析案:在宣判后,审判长齐奇剖析案件的争议焦点:
是否蓄意杀人和引渡无关
在开庭审查时,沙宾科夫曾提出,他是因为受到被害人的侮辱才殴打了对方,说他是蓄意谋杀被害人不是事实。
合议庭审查后确认,沙宾科夫涉嫌于在停泊货船上故意殴打他人致死的行为,依照我国刑法和俄罗斯联邦刑法的规定,均构成犯罪,都可以判处一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更重的刑罚。而且,根据我国引渡法和《中俄引渡条约》的规定,沙宾科夫是否蓄意谋杀的问题不构成拒绝引渡的条件。
俄对境外犯罪的公民有司法管辖权
沙宾科夫还提出,涉案行为发生在圣文森特和格林纳丁斯籍货船上,应当由该船籍国行使司法管辖权。对此,合议庭认为,圣文森特和格林纳丁斯国虽然对该货船享有司法管辖权,但该国并没提出引渡请求,而俄罗斯联邦刑法规定,俄对在其境外实施犯罪的俄罗斯联邦公民具有司法管辖权,因此不影响对其引渡。据此,依照我国引渡法的规定,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了符合准予引渡条件的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