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此间媒体报道,新法案规定,境外收养必须通过西班牙公共管理部门进行,非赢利的社会组织可以协助工作;有关部门应对收养人的个人和家庭情况进行严格审查,只有符合一切法律要求的收养才能得到西班牙官方承认;禁止在战乱、正在遭受严重自然灾害或没有设立专门负责收养工作机构的国家收养儿童;被收养儿童年满18岁后,有知晓其亲生父母情况和自己身世的知情权;被收养儿童不能因种族、性别、生理缺陷以及宗教和文化等原因受到任何歧视。
西班牙第一副首相德拉维加在解释新法案时说,近几年来,西班牙人从国外收养孩子的数量大幅增加,2005年达到5432人。新法在保障收养人和被收养儿童合法权益的同时,还将有效预防和打击贩卖人口犯罪现象。
这一法案将提交西班牙议会讨论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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