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爱国卫生工作条例》自9月1日起施行
日期:2007-09-03
作者:吕献峰 张志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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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天津市爱国卫生工作条例》9月1日起施行,依照该条例,未按要求消灭病媒,造成不良后果的,市爱卫办,各区、县爱卫会将处罚相关单位和责任人。
据市爱卫办负责人介绍,单位和居民、村民应当采取有效防治措施,改善卫生环境,消除病媒生物孳生和栖息的环境。按照《条例》规定,单位未采取有效防治措施或者未消除病媒生物孳生和栖息环境,致使病媒生物密度超标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主要负责人处以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医院、宾馆、饭店、单位食堂、商场等人员集中的场所,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建筑工地、农贸市场、公厕等容易孳生或者栖息病媒生物的场所,应当建立健全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制度,设置病媒生物防治设施,进行经常性病媒生物杀灭工作。未设置病媒生物防治设施或者未进行经常性病媒生物杀灭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对主要负责人处以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