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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债券发行办法:债券持有人权益受到全面保护

    日期:2007-08-15     作者:周芬棉    阅读:1,646次
     酝酿已久备受期待的《公司债券发行试点办法》在经过征求意见之后,于今日公布并实施。试行办法共六章三十二条,内容包括发行方式、发行条件、发行程序、债券持有人权益保护等诸多方面的规定。

据证监会有关负责人解释,试点办法对于债券持有人权益保护给予了高度关注。主要表现为:强化发行债券的信息披露,要求公司及时、完整、准确地披露债券募集说明书,持续披露有关信息;引进债券受托管理人制度,要求债券受托管理人应当为债券持有人的最大利益行事,并不得与债券持有人存在利益冲突;建立债券持有人会议制度,通过规定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权利和会议召开程序等内容,让债券持有人会议真正发挥投资者自我保护作用。

同时,与征求意见稿相比,试点办法强化了参与公司债券市场运行的中介机构如保荐机构、信用评级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的责任,督促它们真正发挥市场中介的功能。

据介绍,试点办法确立了市场化导向的公司债券发行监管体制,同时规定了一系列市场化的制度安排,如审核制度采用核准制;引进股票发行审核中已经比较成熟的发审委制度。同时,还确立了若干市场化改革内容:如公司债券发行不强制要求提供担保;募集资金用途不再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挂钩等。

按照“先试点后逐步推进”的工作思路,实施初期,试点公司仅限于沪深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及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的境内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债券发行工作的正式启动,标志着年初全国金融工作会议关于“加快发展债券市场”即将付诸实践,这对丰富证券投资品种、完善金融市场体系、促进资本市场协调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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