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不作为谁来承担责任?
事例:前不久,法律援助中心给某律师事务所指派了一个民事法律援助案件,事务所也积极接受了,但是,过了9个月时间,受援人急匆匆地找到法律援助中心反映没有律师来给他办理援助案件,案件已过诉讼时效。援助中心接到反映后,赓即进行了调查,发现原来律师事务所接到援助中心指派任务后,律师事务所也安排了律师具体办理这起法律援助案件,结果律师忙于其他事务而将援助案件忘掉了。
问题:律师在办理法律援助案件过程中造成受援人损失的,应当由谁来承担责任?是律师、律师事务所还是法律援助机构?
观点一:法律援助机构承担
一位法学院老师在热线中说,关于法律援助服务人员的民事赔偿责任问题,2003年生效实施的《法律援助条例》并没有明确规定。认为律师提供法律援助服务是履行政府职能,不代表律师个人行为,也不是等价有偿的市场中介行为,因此法律援助律师一旦由于过错造成受援人损失,应该由指派的法律援助机构来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观点二:律师承担责任
一位普通市民在网上说:律师应该负担起社会义务来,针对一些在办理法律援助案件中出工不出力的律师,应该好好理麻。不但要受行政上的处罚,还应该受经济上的责罚,这样才能增强他们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责任心。
法律援助无胜诉可能就不受理?
事例:一个人在公共汽车上被小偷偷了钱,他也向公安机关报了案,过了一段时间,他见公安机关没能破案,便跑到法律援助机构去申请法律援助准备状告公安机关不作为。
问题:没有证据材料,没有充分理由,根本就没有胜诉可能性的案件受不受理?
观点一:没有胜诉把握不受理
一位法律从业人员就此问题认为,从国内外法律援助运作来看,胜诉可能性的把握是法律援助案情审查的主要内容,其基本作用在于:一方面,可以防止申诉人利用免费的法律援助滥用诉权,另一方面有利于法律援助机构作出相应决定,以尽可能保证法律援助资源运用效益的最大化。因此,没有胜诉可能性的法律援助案件不受理。
观点二:不管输赢都要受理
法律援助机构不能只受理打得赢的官司,而将证据不足的“输官司”拒之门外,这有违匡扶正义的角色。
援助案件金额小受不受理?
事例:一般说来,法律援助申请人通过法律援助获得的利益,都要远远高于法律援助的成本。但在实际工作中,往往遇到为了一两百元,甚至几十块钱跑来申请法律援助的。办这样一个援助案件,成本远远就超过一二百元。
问题:法律援助成本远远高于援助对象预期利益的援助案件,该不该受理?
观点一:不能浪费有限资源
为了很少的钱而动用很大成本去办理,这值得不?申请人预期利益明显远远小于法律援助成本,是否提供诉讼代理援助,国家的《法律援助条例》虽然没有明确规定,但我们也不能浪费有限的政府资源。
有人提议遇到这类法律援助案,要不直接将钱给申请人,免得浪费诉讼成本,费时又费力。
观点二:不能只治大病而忽小疾
有人认为,法律援助资源作为政府公共资源,应该对受益者进行公平分配,因此不管申请人到底要讨回多少钱,哪怕就是一分钱,只要符合援助条件,都应当无条件提供法律援助。
有人建议,特殊问题特殊处理,对于法律援助成本远远超过受援人预期利益的案件,可以采取非诉讼代理的形式,通过律师电话、律师函等简便低成本的非诉讼方式为申请人维权,尽量避免法律援助资源的浪费,不能只治大病而忽略小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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