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规定》适用于全省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 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国有企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规定》列举了14大类、82小类损害群众利益的行为,要求给予纪律处分。
这些行为还包括:部门和单位将其职能范围内的公务擅自交其下属机构或委托中介机构办理,变无偿服务为有偿服务,或者强行服务并收费的;在城镇房屋拆迁中擅自降低安置补偿标准的;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国有企事业单位拖欠工程建设款,导致农民工工资拖欠的,等等。
对上述82小类行为,情节较轻的,给予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中的共产党员党内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需要给予行政处分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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