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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内地公安机关与澳门警方建立通报机制

    日期:2001-06-07     作者:市律协宣传部    阅读:5,804次
我国内地公安机关与澳门警方经充分协商,决定建立相互通报机制。

日前,在北京中国公安部礼堂,双方共同签署了《内地公安机关与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保安司关于建立相互通报机制的安排》。双方一致认为

,建立相互通报机制,对进一步促进内地公安机关与澳门警方之间的良好合作,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通报机制”将于今年九

月一日开始实施。

根据这项安排,内地公安机关与澳门警方在互相尊重、互相支持及互不干预对方执法活动的原则下,就对方居民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和对方居

民在本方区域内非正常死亡情况建立相互通报机制。这种机制属于一种行政安排,须在尊重双方有关法律的基础上进行。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影响

双方依照各自法律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和保障当事人及其家属享有的权利。

内地方面,由中央人民政府驻澳门特别行政区联络办公室警务合作联络官办公室负责向澳门特区政府保安司司长办公室通报;内地海关侦查走

私犯罪公安机构涉及的案件,由公安部指定海关总署走私犯罪侦查局直接向澳门特区政府保安司司长办公室通报。

澳门方面,由澳门特区政府保安司司长办公室负责向中央政府驻澳门特区联络办警务合作联络官办公室通报。

内地通报单位向澳门通报单位通报的范围包括由内地公安机关(含海关侦查走私犯罪公安机构)对涉嫌犯罪的澳门居民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情况

,及澳门居民在内地非正常死亡的情况;澳门通报单位向内地通报单位通报的范围包括由澳门特区司法机关对涉嫌犯罪的内地居民适用刑事强制措

施的情况,及内地居民在澳门非正常死亡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