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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律师协会张德荣:银行入股信托公司利大于弊

    日期:2007-10-29     作者:万敏    阅读:5,491次
     昨日,交银国际信托有限公司在武汉举行开业庆典,这是我国第一家商业银行直接入股的信托公司。银信合作之门就此开启,在这个历史性的时刻,本报记者特别采访了北京市律师协会信托法律事务专业委员会主任、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张德荣律师,从法律角度对银行入股信托公司的商业模式进行深度分析。

首先,张德荣表示银行入股信托公司不存在法律障碍。我国《商业银行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得从事信托投资和证券经营业务,不得向非自用不动产投资或者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1994年9月21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 关于向金融机构投资入股的暂行规定》中明确:除三大政策性银行及工、农、中、建四大国有银行外,其他商业银行在符合相关规定的前提下,可以向金融机构投资。人民银行的上述规定虽然已经不太适应当前的实际,但相关部门并未予以废止,因此仍为现行有效的部门规章。根据上述规定,商业银行入股信托公司应当没有法律障碍,只是需要通过相关部门的审批程序。

张德荣认为,银行入股信托公司有利有弊,但利大于弊,是信托公司今后发展的大势所趋,应当大力提倡并鼓励。首先,商业银行入股信托公司无论对银行还是对信托公司而言均是双赢的结果。对银行而言,由于法律对商业银行业务范围的严格限制,其业务或利润增长模式比较单一,造成其大量的金融资产很难通过有效途径实现利益的最大化。虽然,安全与稳健是银行赖以生存的首要前提,但通过各种有效途径实现其金融资产的利益最大化始终是商业银行的使命,特别是在当前金融创新不断发展的今天,银行如果仍固守传统业务,就很可能因缺乏综合竞争力会被同行或其他各种市场主体所淘汰。实践中,很多银行创新业务或产品都需要大量运用信托方式加以实现,如客户理财、信贷资产管理与资产证券化、企业年金管理等,虽然这些业务银行可以与相关信托公司通过合作形式加以运作,但毕竟在合作成本、利益分成、资源利用等方面都不如收购或入股信托公司来得更加现实有效。

从信托公司而言,信托工具或信托手段的灵活性、多样性需要通过充分、有效的财产特别是资金资源和广阔的投资市场来实现,否则信托公司将成“巧妇难为无米之炊”,更何况目前的信托公司实力能否达到“巧妇”还有待定论。应当看到,目前信托公司所急缺的正是客户、资金与综合实力等,而这些正是银行方面拥有的优势。通过引进银行入股或参股,不仅可以充分利用银行的上述资源实现信托工具的广泛和有效的运用,同时对壮大信托公司实力,不断开发信托创新品种,提高受人之托、代人理财的水平等均大有益处。

应当说,银行收购或入股信托公司是大势所趋,也是监管部门制定新“两规”的用意或希望所在。在今年新“两规”公布实施之初,我曾提出,如果信托公司不能充分有效地引进银行等战略投资人,信托公司的业务就会不断被边缘化,信托公司的综合竞争力就会不断下降,其结果早晚会被同行或其他机构所取代,现实将证明这点。

当然,银行收购信托公司也有一定的弊端,主要体现在银行收购信托公司,会造成一定程度上的业务垄断,影响信托公司间的有效竞争,同时会大量存在一定程度上的关联交易,业务风险也会随之增加等,弄得不好,还会走上原先我国银行办信托公司的老路,这也是银行收购信托公司过程中应当高度关注并加以有效克服的问题。

信托的未来不是梦

信托是财产管理制度,而不是信托公司的制度,随着大信托时代的到来,信托公司传统信托业务受到冲击,失去了原有的定位,业务将进一步萎缩,例如,资金信托计划面临行政监管当局不愿承担政治风险成本,以及发行成本高、周期长、规模小、缺乏竞争优势等。

信托公司将向何处去?张远景认为,信托公司不可能垄断信托领域,在新形势下,实行业务重组显得尤为必要。纵观国际信托发展史,60年代,日本政府给信托公司业务重新定位,信托公司改为信托银行,吸收中长期存款,用于产业投资,发挥信托具有的产业投资功能。90年代末,美国、加拿大金融改分业为混业经营,绝大多数信托公司与银行合并成为商业银行的信托银行,业务以资产管理为核心。全球金融发展的趋势是混业经营,随着中国金融市场的进一步开放,混业时代将逐步形成,在非政策性调整情况下,信托公司应以资产管理为核心,发挥信托管理人才优势,扩大优势,提高效益并防止人才流失。

最近,中国银监会出台了《商业银行个人理财管理办法》及《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风险管理指引》,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也正在制定《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项目管理办法》,该法明确确定可以信托方式管理保险资金,这些办法的相继正式出台,预示中国大信托时代即将来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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