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底,全某找到吴某,称自己最近承包了一些工程,想向吴某租用3台空压机和1台切割机用于施工。吴某觉得有利可图,当天就把4台机器交给全某。拿到机器后,全某立即转手卖掉,取得赃款3700元。2007年1月,吴某多次要求全某归还所借机器,全某则以讨要后续医疗费为由要吴某汇款到指定账户,否则不予归还。吴某被迫6次汇款共8400元到全某指定账户。
事后,全某因涉嫌诈骗罪被刑拘,法院以诈骗罪和敲诈勒索罪判处全某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1万元。
案例二:“私讨”借款 2004年3月,邵武的陆某陆续向谢某借款10万元。但陆某除归还8000元外,余款一直逾期未还。2005年4月,邵武法院判决陆某应归还谢某借款92000元。陆某拒不履行付款义务。2005年6月,谢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陆某闻讯后潜逃至建阳和光泽等地,在有履行能力的情况下仍然拒不执行法院的判决。
为尽快拿到这笔钱,谢某于2005年12月采取了非法关押陆某妻子的手段,试图向陆索要欠款,后因案发未能得逞。欠款不仅没能追回,谢某还因涉嫌非法拘禁被逮捕。
案例三:“私讨”欠薪 2006年12月30日,漳州中院对一起故意伤害案作出一审宣判:被告人谢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15万余元。
2006年5月,谢某到郭某承包的装修工程队打工。2006年7月12日,他向郭某提出要离开工程队并要求郭支付尚欠的工资1000余元,双方因工资标准不一发生纠纷,谢某怀恨在心。2006年7月13日晚,谢某携带一把水果刀再次来到郭某的租房内,双方又为工资问题发生口角,后引发斗殴,谢某持刀刺中郭某的胸部及左大腿。郭某经抢救无效死亡,谢某当场被公安机关抓获。
司法界人士指出,“私讨”案件往往起因虽小,但在一些外部条件(如肢体和语言上的冲突)的影响和刺激下,容易引发恶性刑事案件。2006年,仅漳州市两级法院就受理了因追讨欠薪不当引发“民转刑”的案件17件,比上年增长240%。
“私讨”为何大行其道
眼下,随着法治建设进程的加快,公民维权的方式日臻完善,为何这种依赖私力救济寻求自我维权的“私讨”现象还大量存在?值得对这一现象背后的因素作深入探究。
文化习俗影响行动。法律专家指出,“私讨”现象大量存在,首先与我国传统习俗以及公众的思维理念密不可分。由于各种复杂的历史原因,在老百姓中曾长期流传着强烈的“厌讼”心理。有些人认为“对簿公堂”导致“家丑外扬”是不光彩的事;有不少人在受到违法行为的侵犯时,或者委曲求全,忍气吞声,或在家庭长辈的主持下“私了”;更为极端的就是采取过激方式寻求报复,结果反而触犯法律。另外,选择救济方式的不同与维权者的法律意识和素养也有紧密关系。据漳州中院的审判人员介绍,该院审理的“私讨”案件的主体相对集中在外来民工以及其他一些社会弱势群体身上。他们在城市中举目无亲,有时还要遭受歧视,加上自身法律意识的欠缺,使得在产生纠纷后,长久积蓄的不满情绪宣泄而出,因而更容易采取过激的方式来实现自我维权。
公力救济成本过高。目前公力救济存在的成本过高、周期过长,也是造成“私讨”现象滋生蔓延的主要原因。公力救济,是指公民的合法权利受到侵害时,由国家权力机关按照一定的法定程序予以保护的方式,通常包括法院诉讼、仲裁机关仲裁、政府协调处理等等。公力救济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具有很强的威慑力,但它并非无所不能,特别其必须严格按照法律程序行事的特点,不可避免地会导致对一些权利保护的排斥。如:“谁主张权利谁举证”的原则,增加了当事人举证的责任;而国家公权力从介入到解决,需要一定的周期,因而相比进行“私讨”这种“短、频、快”的方式,具有先天上的不足。加上公众寻求公力救济通常需要支付一定的费用,如诉讼费、律师费、仲裁费等等,使得一些本来权利已经遭受侵害的弱势群体望而却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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