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博要告的是长沙市交通规费征稽处,他要求:长沙市交通规费征稽处撤销收取他滞纳金和罚没款的行政行为,并返还已经收取的滞纳金816元和罚金500元;长沙市交通规费征稽处收取的养路费1800元缺乏法律依据,应当返还。
简单的案情
曹博在诉状中称,今年1月26日,他去长沙市交通规费征稽处缴纳养路费,被对方告知他除了应补交2006年养路费之外还应缴纳滞纳金和罚款,最后他交了从2006年1月到2007年6月的养路费1800元、滞纳金816元和罚金500元。
曹博认为,长沙市交通规费征稽处在没有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给他的情况下收取他的滞纳金和罚金违反了《行政处罚法》。同时,收取养路费的行为本身就是违反了《公路法》的相关条款。
复杂的背景
事实上,早在去年,就有许多个“曹博”出现,他们中有人大代表、学者、律师,还有普通的司机,他们集中把矛头对准了同一个靶子——养路费。
2006年8月23日,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副教授周泽在《检察日报》发表名为《养路费:最近六年都是违法征收》的文章。文章表示,“在目前的法律体系内,《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规定》关于征收养路费的规定,缺乏法律依据。”
8月28日,河南南阳一司机将郑州市交通局告上法庭:交通局收取养路费属违法行政,要求法院确认交通局的行政罚款处罚违法,并返回360元的罚款。
9月1日,江苏常州律师章祥兵以常州市公路管理处对车辆所有人征收公路养路费的行为是行政违法行为,将常州市公路管理处推上被告席。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对他征收的1500元养路费。10月17日,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后,当庭判决章祥兵败诉。
几乎就在同一天,北京市京元律师事务所律师宋成军将北京市路政局起诉到了宣武区法院,请求法院确认被告向其征收养路费的行为违法,退还其缴纳的养路费3080元。理由同样是北京市路政局违法行政。
10月30日,周泽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提交了《审查养路费征收法规、规章违法问题暨撤销违法的养路费征收法规、规章建议书》。
11月,全国人大法工委和国务院法制办对此做出回应,称在燃油税没有出台前,各地仍按照现行规定征收公路养路费等交通规费,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并对燃油税为何未能出台做出解释。
养路费,收还是不收?
养路费收取与否的法律依据在于《公路法》第三十六条,1999年10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决定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三十六条修改为:“国家采用依法征税的办法筹集公路养护资金,具体实施办法和步骤由国务院规定。”修订前第三十六条有关公路养路费征收的内容被取消。
“既然已经决定了以征税为手段,那为什么还要收养路费?”曹博质疑,“既然已经取消了关于养路费征收的内容,那么收取养路费便失去了它的合法性。”
而支持收取养路费的一方则认为,《公路法》是在养路费制度的背景下制定的,准备推行燃油税。《公路法》规定,实施燃油税的具体办法和步骤由国务院制定。这个规定,实际上是对未来制度的一个设计,是表明了一个态度,要实施燃油税,但怎么实施,什么时间实施,则交给国务院制定,国务院至今没有制定,《公路法》没有明确停收养路费。
如果全面“费改税”,让“养路费”下课,就必然需要燃油税的出台。这样才能符合《立法法》规定的“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只能制定法律”。但在没有相关法律出台的情况下,交通部门的执法便无法可依。这种立法与行政之间的脱节,方出现了现在一方面不见燃油税出台、另一方面大量的公民状告养路费违法的局面。
从《公路法》第三十六条的1999年10月31日的修改到今天,已经过去了七年半,在这七年半中,养路费依然存在,而燃油税却迟迟不能出台。
曹博:我打的是公益官司
816元+500元+1800元=3116元——即使胜诉,曹博也只能得到区区的3116元,这还没去掉诉讼费、送达费等诉讼成本。曹博是个律师,他不是傻子,他知道打这场官司在经济上是个很不划算的,但他还是选择了起诉。他说,他要打的是一场公益官司,为的就是公众的利益。
“一方面,作为一个律师,我了解并关注法律,我希望能够通过这场官司来促进依法行政。”曹博说,“另一方面,作为一个公民,我们国家正在倡导建设环保节能的和谐社会,燃油税对提倡能源节约肯定能起到推动作用。”
在曹博看来,他打这场官司,更大的意义在于官司之外。“一场公益官司,不管是输是赢,能引起公众的关注,本身就是一种胜利。”他说,“更何况,机场建设费不就是几个律师打官司最后被取消了吗?”
目前,曹博也已将相关证据提交给了法院,准备等待开庭。
就在4月29日上午,曹博在接受红网记者采访时,接到一个自称是长沙市交通规费征稽处工作人员的人打来电话,希望他撤诉,但被他婉言拒绝。
“我要将官司打到底!”曹博挂掉电话,从容而镇定。
对话曹博:我是想过要出名
记者:你真的会将这场官司打到底吗?
曹博:会,一定会。一审输了,我再上诉,一直打到底。
记者:你这个到底,是个什么样的概念?
曹博:就是燃油税出台。今年“两会”的时候发改委解释说,今年不能出台燃油税政策是因为“今年时机已过”,这同时或许也说明出台燃油税政策只是时机问题。
记者:你有没有想过,你打这场官司,你可能要面临很大的压力,你能承受得起吗?你可能会接受庭外和解吗?
曹博:压力?我又没做违法的事,我怕什么?再者,我在这场官司中,我的身份是公民。庭外和解就更不可能了,它(长沙市交通规费征稽处)怎么跟我和解?一和解他就得给我退钱,一退钱就意味着他们默认了自己违法的事实。难道他们就不怕我捅出去?
记者:作为一个律师,这官司一打,你就有了炒作的嫌疑,你是不是同时想借此出名?
曹博:从某种意义上来说,我打这样的官司,就是炒作,但我不是宋祖德(笑),我不是恶炒,我是为了公众利益的炒作,是出好名而不是恶名。出好名是一种社会的认同,我为了公众利益义务打这样的官司,得到作为回报的社会认同,难道不应该吗?
相关法规
1987年10月颁布的《公路管理条例》第18条规定:“拥有车辆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向公路养护部门缴纳养路费。”
1999年10月31日颁布的公路法(修订)第三十六条规定:“国家采用依法征税的办法筹集公路养护资金,具体实施办法和步骤由国务院规定。”
2000年,交通部发布《关于继续做好公路养路费等交通规费征收工作意见的通知》要求:“在交通和车辆税费改革方案公布实施之前,各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严格执行相关规定,对没有缴纳公路养路费的车辆,一律不予办理。”“各地仍应严格执行现有交通规费征收的有关规定,继续做好公路养路费……等交通规费的征收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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