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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秘密侦查取得的证据合法化

    日期:2007-08-23     作者:林世钰    阅读:2,170次
    
侦查机关在办理毒品犯罪等复杂案件中通过卧底、秘密监听取得的证据是否合法?21日,在公安部和中国公安大学主办的完善侦查研讨会上,与会人员建议,刑事诉讼法应允许侦查机关在一些特殊案件中使用特殊侦查手段,规定通过特殊侦查手段获得的证据合法。

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朱孝清说,目前我国仅在国家安全法第十条和人民警察法第十六条规定,国家安全机关因侦察危害国家安全行为的需要以及公安机关因侦查犯罪的需要,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侦察措施。"但刑事诉讼法中对此无任何规定,实践中通过这些措施收集到的证据材料只有通过合法转换才能作为诉讼证据使用。另外,检察机关在侦查职务犯罪中需要使用技术侦查手段的,由于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在实践中存在很多障碍,影响了职务犯罪侦查工作。"为此,他建议,刑事诉讼法中应规定技术侦查和特殊侦查措施及其适用条件、范围、审批程序、法律效力等,使其法制化和规范化。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张军建议,立法中应明确普通刑事案件使用秘密侦察手段获得的证据是合法的,经法庭质证就可以作为证据使用。"目前实践中这种手段对办案很有效,如在毒品犯罪中。但如不明确会造成形式违法,其证明力和科学性不能得到控辩审三方的认可。"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陈卫东教授说,目前我国犯罪隐蔽化、组织严密化的特征越来越明显,在这个背景下,将秘密侦查合法化很有必要。"实际上国际上很多国家已经这么做了,比如美国'9?11事件'发生后加强了秘密侦查,英国、德国、法国、意大利和日本等国家都已将秘密侦查合法化。"

但他提醒,秘密侦查合法化只能限于危害国家安全和国防利益犯罪、组织犯罪、恐怖犯罪和毒品犯罪等犯罪中,刑期在有期徒刑10年以上。此外,还要严格司法审查制度,侦查机关经过授权后方可使用秘密侦查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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