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该 办法规定,公民可以对下列四类文件“挑刺”,并向人大常委会书面提出审查建议: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作出的决议、决定;省人民政府和武汉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各级人民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规定、办法、细则、意见、通知等;有解释权的机关对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所作的解释。
除公民外,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组织等,也可向人大常委会书面提出对上述文件的审查要求和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