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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报道

73万美元的诉讼

    日期:2006-11-12     作者:建诚    阅读:2,999次
    这是一宗标的为73万美元的信用证案件,被告是市郊某外贸公司。对于一所郊区企业而言,73万美元无疑是一笔巨款,一旦败诉,企业将面临“釜底抽薪”的绝境……
    
祸起“第四份电传”
    1996年5月,上海某外贸公司与新加坡某公司签订了一份售货合同,由外贸公司将一批手绘艺术灯饰货物供应给新加坡某公司,合同总标的为738450美元。合同签约后,外贸公司如期将货物供应给对方,新加坡公司向开证行——新加坡S银行申请开立了金额为738450美元的信用证。同年9月,外贸公司向审议付款银行——香港Z银行上海分行提交了该信用证项下的出口单据,要求银行议付款项。银行在审核单据后,扣除手续费、贷款后的尚余净额,将491434美元划入了外贸公司的账户。随后,香港Z银行上海分行将相关单据寄往新加坡S银行要求偿付。孰料,一个意想不到的情况发生了:新加坡S银行以出口单据与信用证的款项不符为由,拒绝对香港Z银行上海分行已经议付的信用证款项进行偿付。
    原来,新加坡公司在与外贸公司签订了购货合同后,对开立的信用证条款进行了三次修改,在第三次修改完毕后,向香港Z银行上海分行发出了“第四份电传”。而香港Z银行在收到电传后,既未严格审核,又违反了所有单据往来都应经过开证行签署、加押、确认的规定,直接将第四份电传通知了外贸公司。据此,新加坡S银行以从未收到第四份电传、出口单据与信用证不符为由拒绝偿付。
    无奈之下,香港Z银行上海分行函告外贸公司,称信用证已遭拒付,要求归还信用证项下的738450美元的议付款,遭到外贸公司拒绝。遭到拒绝的香港Z银行上海分行在外贸公司的账户内扣划了部分美元,并将外贸公司推上了市中级法院的被告席,要求其返还剩余的678800美元及利息。
    
外贸公司意外败诉
    官司“硝烟”骤起,外贸公司只得被迫应诉,公司聘请了闵卫平 律师出庭代理。闵 律师研究了有关信用证交易的规则及相应的法律法规,并对整个案情的来龙去脉和争议焦点作了周密的细研和论证,他对打赢这场官司充满了信心。
    庭审中,双方唇枪舌剑,展开了激烈的争辩。闵 律师围绕案件症结,发表了有理有据的意见。他认为,本案适用《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香港S银行上海分行作为信用证的议付行,违反了《惯例》中有关规定,审单不当,未将第四份电传交开证行加押、签署、确认,直接导致新加坡S银行拒绝索偿,显然,过错及责任在于香港Z银行上海分行。而外贸公司与香港Z银行上海分行的有关信用证项下的款项已全部结清,外贸公司将货物出口后,已由新加坡S银行经审核后予以议付。外贸公司得到议付款,香港Z银行上海分行也得到了议付费等费用,因此,双方的款项已全部结清。开证行对香港Z银行上海分行拒付,香港Z银行上海分行完全可以向开证行追偿,与外贸公司无关。
    庭审的效果显然对外贸公司非常有利,外贸公司似乎胜券在握了。然而,一审判决令闵 律师和外贸公司大吃一惊:法院对外贸公司的答辩理由不予采纳,判决外贸公司支付香港Z银行上海分行678800美元及1/2利息。
    拿到判决书,闵 律师的心在颤抖——这场官司输得太冤了。他决定上诉,讨回公道。然而,二审的结果再一次给闵 律师沉重的打击: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这宗历时两年的案子,按我国两审终审的审判制度,已经画上了一个句号。判决已生效,唯一的途径只能走再审程序了。
    
听证再审,峰回路转
    闵 律师继续接受外贸公司的委托,向上海市高院提出了再审申请。虽然再审申请交上去了,但闵 律师的心情变得越来越焦急,他只能耐心地等待,等待光明的出现。
    时隔若干个月后曙光乍现——市高院向外贸公司发出复查听证通知书,法院开庭对案件进行公开听证。合议庭用了整整半天时间,详细听取了外贸公司的申请再审理由,并复核了全部证据,查实了信用证不能索偿确系香港Z银行上海分行审单不慎所致等事实。上海市高院作出民事裁决:案件经法院复查,判决不当,由本院进行再审。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上海市高院经过再审审理,下达再审判决:香港Z银行上海分行由于未履行合理谨慎的审核义务,应当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原审判决不当,应予纠正。判决撤销原两份民事判决,对香港Z银行上海分行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拿着这份等待了整整四年的公正判决书,闵 律师感慨万分,为了打赢这场官司,他不知付出了多少心血和汗水。然而,令他欣慰和激动的是法院的最终裁决,使他坚信法律是公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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