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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法“九条红线” 律师不能触碰

    日期:2008-05-30     作者:云南电视网    阅读:1,657次
6月1日,新的《律师法》将正式开始实施。相比于老法被业内人士戏称为“不是保护律师,而是限制律师”的尴尬,新法具有一些开创性的进步。昨日,云南凌云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李春光律师解读了新《律师法》许多引人瞩目的亮点。

解读一:
“不被监听”很明确
   
    李律师说,如何理解“监听”一词,是指不准通过监听器进行秘密监控,还是指不允许任何听取活动。
 旧的《律师法》规定会见犯罪嫌疑人“不被监听”,可《刑事诉法法》却又规定侦查人员可以派人在场,对于这个矛盾该如何处理?新《律师法》规定,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时不被监听,应是指不得利用技术手段、设备等进行监听,不包括侦查人员在场,这与《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侦查人员可以在场并不矛盾。

解读二:
阅卷权尚待明晰
   
    李律师说,新《律师法》对律师的阅卷权进行了相应规定,但法学界的一种声音认为规定得非常不明晰。阅卷权可能产生的分歧有:其一,如何理解审查起诉阶段律师可以阅览“诉讼文书及案卷材料”的范围?其二,在审判阶段可以阅览全部材料,是指全部案卷,还是控方移送的主要证据及其复印件?
   
    李春光律师认为,检察机关在起诉阶段要保障律师权益。要明确在审查阶段律师阅卷的范围和时间。

解读三:
律师责任更明确
   
    李春光律师说,新法对于律师的义务和法律责任,则划出了9条“红线”,只要触犯了其中任何一项,律师都将被追究刑事责任并被吊销执照。
 
    其中包括:违反规定会见法官、检察官、促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方式影响依法办理案件的;向法官、检察官、促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行贿、介绍贿赂或者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的;向司法行政部门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故意提供虚假证据或者威胁、利诱他人提供虚假证据,妨碍对方当事人合法取得证据的;接受对方当事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与对方当事人或者第三人恶意串通,侵害委托人权益的;扰乱法庭、仲裁庭秩序,干扰诉讼、促裁活动的正常进行的;煽动、教唆当事人采取扰乱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等非法手段解决争议的;发表危害国家安全等、恶意诽谤他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言论的;泄露国家秘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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