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建议保留老字号“经营不亏损”前提条件
企业要申请上海著名商标,认定条件可能必须先盈利?前天下午,上海市律协举办“知识产权保护有关行政法律问题研讨会”。研讨会特别针对《上海市著名商标保护办法(草案)》(简称草案)的立法情况进行介绍。
上周,市律协知识产权研究委员会副主任刘峰参加了草案的立法听证会。前天,他特定向120余位同行介绍了草案的立法情况。据他透露,与1996年发布的《上海市著名商标认定与保护暂行办法》相比,这一次草案的内容变动很大,特点主要体现在以下三方面。一是著名商标认定的社会性增强,二是强化了著名商标的保护,三是创建了商标的社会评价制度和退出机制。
刘峰特别指出,草案在著名商标的认定条件上做了很大改变,比如草案规定:企业申请认定著名商标的,注册人近二年经营无亏损,但政策性亏损除外;使用商标的商品质量优良、稳定,近三年销售额、利润、税金等主要经济指标位居同类商品前列等。
但是针对“销售额、利润、税金等主要经济指标居同类商品前列”这一点,刘峰表示在上周的听证会上争论较大。刘峰表示,应该考虑到一些老字号的情况,这些企业薄利多销,可能盈利不大,但美誉度高,岂不是变相地被剥夺评定条件?因此他建议保留经营不亏损的前提条件,去掉居同类商品前列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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