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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众达律师事务所荣获"年度案例"大奖

    日期:2008-04-25     作者:王文斌    阅读:2,511次
美国众达律师事务所凭借一则由中化国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与马来西亚国际船运公司合同争端引起的、跨中美两国法院的案件,荣获《亚洲法律顾问杂志》所颁发的"年度案例"大奖。

2007年,由众达国际律师事务所华盛顿特区及上海办事处所组成的律师团队,在美国最高法院代表中化国际,在涉及一项美国联邦法院所适用的司法管辖权的争端中大获全胜,以九比零的票数全面赢得了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的认同。

对于这起由中化国际与马来西亚国际船运公司合同争端引起的、跨中美两国法院的案件,美国最高法院法官Ginsburg表示:"对于被告方所提出的不便于审理的法院原则的请求,美国地方法院有权立刻判决,不需要对此作出任何解释。"

美国最高法院的裁决推翻了美国第三巡回上诉法院此前的裁决,该法院之前判定:地方法院在接受中化国际所提出的"不便于审理的法院"请求时,必须将"属人管辖权"原则置于"不便于审理的法院"原则之上。

众达律师事务所上海办事处的合伙人张钊评价说,"在中化国际之前,从来没有任何一家中国公司曾经在美国走完从地方法院到最高法院所有法律程序、并且最终获得在美国最高法院的胜诉。"

"美国最高法院每年所接到的需要审理案件的申请高达几千件,而真正可以获得审判机会的却非常少。如今,我们客户的诉讼请求不仅被被美国最高法院接受,而且还赢得了全体大法官的全面认可,这是中国公司在美国最高法院所获得的首个重大胜利。"张钊补充介绍。

中化国际此番胜利对于将来面临在美国打官司的非美国公司,带了重大影响与深远意义。这些与美国没有直接关联的非美国公司,今后可以不需要经过美国联邦法院对管辖权所作的调查、也不需要为此而费时耗财,就能直接根据"不便审理的法院原则"迅速驳回在美国法院发生的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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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便于审理的法院原则:是指从事审理某一案件的法院可依据当事方或证据提供不便等若干因素而不对该案行使裁决权。

相关介绍

美国众达律师事务所是一家国际性的律师事务所,在全球各地30个金融商业中心均设有代表处。事务所现有2,200多位律师,其中欧洲有400多名,亚洲有200名,是全球最大的律师事务所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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