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近日,律师董正伟状告公交一卡通押金案经西城法院调解,双方达成和解,市政交通一卡通有限公司给付董律师一卡通押金20元及交通补偿款。 2006年3月,董律师购买了一张公交“一卡通”,交纳了20元押金。2007年2月,董律师发现该卡无法读取信息而要求换卡,但对方认为该卡属人为损坏,不能退换并将卡收回。
后经双方交涉,对方将卡及卡内余额22.7元一并退还。由于押金未能退回,董律师遂诉至法院,要求返还押金20元并赔偿交通损失费用。
匿名发表注册主题:内容:
[版权声明] 沪ICP备17030485号-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7129号
技术服务:上海同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技术电话:400-052-9602(9:00-11:30,13:30-17:30)
技术支持邮箱 :12345@homolo.com
上海市律师协会版权所有 ©2017-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