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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立法应审慎而为

    日期:2007-12-04     作者:市律协宣传部    阅读:949次
    最近,法制日报三版刊登了《调解立法,“分进”还是“合击”》的评论。作为调解从业者,本人也想谈些浅见以作探讨。
关于是否立调解法问题,要看实践发展的需要。调解在我国有悠久的历史渊源,被认为是东方经验,国际上也渐成流行的纠纷解决方式,在一些市场经济发达国家其受案量已居前列并有相关立法。作为与诉讼、仲裁并行的纠纷解决方式,调解以其不伤和气、意思自治、费用低廉、方式灵活、节省时间等诸多好处正广受社会关注和欢迎,也极大节省了司法资源,维护了社会安定和经济良好运行。但却因其组织性质、人员身份、调解书效力等缺乏法律确认和支持而大大影响了实践的发展。
立法是实践发展的结果,也会大大推动实践发展。一部仲裁法催生了我国蓬勃的仲裁事业便是立法推动实践的生动实例。在当前建设和谐社会、加强民主法制建设、中国经济不断融入全球经济的大背景下,考虑实践的需要,借鉴国际惯例,进行调解立法工作是十分必要的。
目前我国的调解大体有司法调解(诉讼和仲裁中的调解)、行政调解(行政机构的调解)、人民调解(司法系统的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商事调解(以贸促会调解中心为代表的覆盖了各行业的侧重经济纠纷的调解)等几种类型。这几年政协提案和业界研讨大约有以下几种意见:一种主张要立就立一部覆盖所有调解形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调解法或叫社会调解法,一种主张立以司法系统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为主的人民调解法,一种主张立以国际国内广泛存在日趋活跃的商事调解为内容的商事调解法,还有的主张立一部包含了前二者的民商事调解法。
上述几种调解状况各异,司法调解属诉讼和仲裁过程中的调解,并非独立意义上的调解,且有民诉法和仲裁法的支持,行政调解有行政政策法规支持,真正缺乏法律支持又在经济和社会生活中发挥着重要作用的是商事调解和人民调解,更准确点说主要是商事调解呼唤法律支持,人民调解还有个行政条例支持着。在我们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和对外开放的基本国策的背景下,国际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日益频繁,对国际性、专业性要求较高的商事调解,正在社会经济生活中扮演着重要角色,其作用越来越大。所以调解立法的重点应关注商事和民事。商事调解和人民调解均有立法建议,因其二者差异较大如分别立法,虽稍嫌狭窄也并非绝不可行,劳动争议不就单独立了调解仲裁法吗。当然最有可能的是将民商事调解合并立法。
鉴于商事调解和人民调解在规则、程序、调解员条件等方面多有不同,立法模式可参考合同法,总则概括两者共性原则,如合法公正、意思自治、协商一致等,在分则中再对不同处作出具体规定;也可参考仲裁法模式,以民事调解为主,设专章规定商事调解。至于该部法律的调研和起草工作,过去通常的办法是由业务分管部门牵头组织,这样的好处是情况熟悉、操作简便,弊病是部门利益色彩较重、甚至有背公平,此方法已为世人诟病,应尽量弃用。为确保立法公平公正,建议由中立部门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力量及业界人士共同调研起草,吸纳多方意见,审慎拟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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