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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高”发布涉及军用标志性物品犯罪司法解释

    日期:2011-07-26         阅读:4,533次

买卖使用军车号牌可判刑

    今天上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司法解释,对非法生产、买卖武装部队制式服装,伪造、盗窃、买卖武装部队车辆号牌等刑事案件的定罪量刑标准进行明确规定。伪造、变造武装部队公文、印章;伪造、使用军以上领导机关车辆号牌只要用一件就可判刑。非法生产武装部队标志性物品的商家也难逃处罚。此司法解释将在8月1日正式施行。

当前,妨害武装部队标志性物品管理秩序的犯罪活动猖獗,手法也不断翻新。最突出的是利用标志性物品进行各种诈骗活动,如利用假公文、证件、公章、军服,伪造军官身份,为他人办理假入伍、假入学等进行诈骗。

最高法院有关负责人表示,从查处的案件看,犯罪分子往往假冒武装部队重要部门的工作人员,如军以上领导机关、军事院校的工作人员等,并具有连续作案、团伙作案、危害严重的特点。有的犯罪分子假冒军官身份诈骗,严重损害军人形象;有的将假军车开进重要军事场所,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和巨大安全隐患;还有的利用假军车逃税、逃避缴纳过路过桥费等,据统计仅此一项每年就给国家造成10亿元经济损失。这些现实中的违法犯罪行为就是此次司法解释出台的背景。

《解释》结合发案特点,特别是公文、证件、印章可以反复使用的特点,确定了较为严格的入罪标准。《解释》第一条规定,伪造、变造、买卖、盗窃、抢夺武装部队公文、印章一件(枚)以上、军官证、士兵证、车辆行驶证、车辆驾驶证或者其他证件二本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此外,伪造、变造、买卖、盗窃、抢夺武装部队公文、印章达到五件(枚)以上、军官证、士兵证、车辆行驶证、车辆驾驶证或者其他证件十本以上的,属于情节严重,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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