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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报道

完美的胜诉

    日期:2007-04-01     作者:冉利敏    阅读:2,518次
王凡 律师  案例  冉利敏  采写
    2003年7月某日,台湾地区某知名货运公司的陈董事长一脸沮丧地来到上海德尚 律师事务所,找到了王凡 律师
    “王 律师,我的一审官司打输了,但是,我不服啊!”陈董事长疲惫中带着焦虑。原来,在2001年9月,该公司在为泉州某工艺进出口(集团)公司与阿根廷EL公司承担货代过程中,遭遇林某以“该公司厦门办事处”的名义进行一系列代运活动,导致泉州公司约定的货物被无单放货,无法收回70%的货款。之后,泉州公司向厦门海事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该台湾公司赔偿损失。2003年5月,厦门海事法院一审判决该台湾公司赔偿泉州某工艺进出口公司货款损失23486.40美元及利息。
    从一审判决书看,该台湾公司的败诉似乎合法合理。因为,林某作为“该公司厦门办事处”的工作人员也有书证、物证。
    “这样吧,陈董事长,明天将你所有的诉讼材料送到我办公室,只要你说的都是事实,再复杂的案件,我也一定为你理个清清楚楚。”
    第二天,王 律师把自己关在办公室,连续几天通宵达旦地翻看、分析着该公司送来的一大摞材料。终于,她那双带血丝的眼睛露出了微笑,她摸到了一审的“软肋”。接下来的两个月,她又和助手到厦门,跑材料,总算得到了足以推倒一审判决的有力证据:一,该公司厦门办事处是一个非法机构,从来没有在厦门工商局注册登记过。二,那份证明林某作为“公司厦门办事处”的工作人员是传真件,而传真件作为法庭证据是不硬当的。三,泉州公司自始至终没有提供其与该公司存在货物代理以及承运关系的有效证明。四、本案已经过了时效。海商法规定:向承运人要求赔偿的时效为一年,根据一审材料看,2001年11月23日货已被提走,而泉州公司在2002年12月14日才向法院提起诉讼。
    凭着这四点充足的证据,王 律师代理该台湾公司向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庭审中,双方唇枪舌剑,而王 律师步步紧逼,丝丝入扣,列出的事实与举出的证据令法官频频颔首。最终,上诉取得完胜。法庭终审裁定:撤销一审民事判决,驳回起诉,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均由一审原告负担。
    案件判决后,陈董事长激动地说:“了不起啊!王凡 律师太专业了,大陆的法治环境可圈可点,这个上诉能赢,给了我们台商继续在大陆投资的信心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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