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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市民捍卫18℃律师为您来支招

    日期:2007-11-16     作者:宁夏网    阅读:2,202次
     案例一:市民自己测温不能当证据

    计女士家住银川市兴庆区湖滨东街19号楼。2005年,目前的供热方接手该居民楼的供暖。供热方收费人员第一次上门收采暖费,计女士提出:“你能保证暖气烧热,我就交。”对方承诺能保证,计女士一次性交清了当年的采暖费。但据计女士说,采暖费交了不到一周,家里的暖气就不热了。“我交了钱没有享受到相应的服务,我对他们已经没法信任。”计女士要求退还采暖费,对方未答应。

    2006年冬季,湖滨东街19号楼通暖一个月,供热方召开听证会后,以住户欠缴采暖费为由停止供暖。今年,该居民楼至今未供暖。计女士称,2006年11月她先后要求供热方与银川市物业办供热科测温,但两个单位都没来家中测温。计女士表示,她自测室温只有12℃-14℃,采暖费应该相应减免,但供热方对该数据持有疑义,双方就采暖费的问题始终未达成一致。

    ■律师答疑:

    问:住户不交采暖费,供热方停暖是否合理?

    答:目前,大部分热用户和供热方并没有签订书面的供用热合同,但供热方提供暖气,热用户享受暖气,双方以行为方式确定了合同,这种合同是另一种形式。根据《合同法》的原理,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时,另一方有抗辩权。一般情况下供热方不得擅自停暖,但在召开听证会、申报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向热用户下发停暖通知后,可以采取停暖措施。

    问:供热方与供热行政主管部门都不上门测温怎么办?

    答:热用户自测的温度记录是不具备证据效力的,如果热用户提出测温要求,供热方与供热行政主管部门两者均未到场测温,热用户可以邀请公证处的公证人员到家中测量温度,并出具公证书,这可以在法庭上作为有力的证据。

    ■相关链接:

    《银川市供热条例》第三章第十五条规定:“采暖期内供热单位应当保证居民用户起居室的温度不低于摄氏18度,非居民用户的室内温度执行国家规范标准或由供用热双方在供热合同中约定。室内温度的测量、鉴定办法由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银川市供热条例》第四章第二十四条规定:“经测量确认供热温度达不到本条例规定的最低温度至供热温度达标期间,为室内温度不合格天数。室内温度不合格天数内,不属于热用户责任的采暖费按50%计收。同时供热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保证供热温度达到规定标准。不属于供热单位责任的,热用户应当按规定全额交纳采暖费。”

    案例二: 没交暖气费被拆掉管道阀门

    2006年,市民纳先生搬进康居C区11号楼。供暖期间家里暖气不热,纳先生的父亲反映到物业公司和供热方,但双方都没来维修。“只要室温能达到18℃,屋里能进人就行,大白天窗户上结冰,孩子冻得送到奶奶家。”纳先生以暖气不热为由未交2006年的采暖费。“如果家里暖气热,想不交钱都赖不过去,这就和用电一样,既然使用了就要付费,但屋子里实在冷得没法住人,这采暖费怎么交?”

    2007年11月家里通暖,但几天前,正在上班的纳先生接到妻子的电话:“家里的暖气一点温度都没有。”纳先生赶到家,发现自家门口管道井的门锁被撬坏了,再一看,供暖管道上少了一个阀门,管道井里湿漉漉的。纳先生说,管道井门上的钥匙一直在他手中,对方未经允许私自撬开锁子。更让纳先生气愤的是,阀门被卸走之前,对方并未告知他。据纳先生说,私自卸走阀门的是供热方,对方也承认此事是他们所为。

    ■律师答疑:

    问:被卸走的阀门是否属于住户的私有财产?

    答:被卸走的阀门不是住户的私有财产,属于供热共用设施。虽然管道井的钥匙在住户手中,但钥匙在住户手中并不代表产权就在他手中,打个简单的比方,你租别人的房子,钥匙在你手里,但房子的产权并不属于你。

    问:对方在并未告知的情况下私自卸走阀门是否合法?

    答:卸走的阀门属于供热方管辖范围内的公共财产,虽然产权属于供热方,但供热方不能擅自处置。就拆卸阀门行为,住户无权干涉,但对这一行为造成的结果,住户可以起诉,要求供热方继续履行合同。

    ■相关链接:

    《银川市供热条例》第三章第十六条规定:“未经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处置热源和供热共用管网的产权和经营权。供热单位未经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同意,不得全部或部分停止或终止城市集中供热的生产经营。”

    《银川市供热条例》第六章第三十六条规定:“供热单位擅自处置热源和供热共用管网的产权和经营权的,由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住户不交采暖费,供热方是否就能停暖?”“暖气不热,热用户就拒交取暖费,对不对?”说起这些问题,供热方和热用户似乎都有道理,而且谁也不让谁。但有理不在声高,问题总有解决的办法。本报以4个供暖故事为案例,就供暖矛盾的解决之法请宁夏今世永业律师事务所白羽律师答疑。

 

    案例三:遭株连停暖可起诉供热方

    银川市兴庆区东升大厦是栋对外出租的写字楼,由于欠缴采暖费,今年该楼在通暖两天就停暖。供热方提出:“什么时候交清就什么时候通暖。”据了解,东升大厦一年所有采暖费的总和为16万元,但目前为止,热用户欠供热方的历年采暖费累加起来达18万元,相当于东升大厦所有业主整整一年的采暖费,甚至个别住户连2002年的采暖费都未交清。据说未交清采暖费的热用户集中在该楼一、三、七层,但由于该楼未实施分户控制改造,导致不欠费的热用户也遭株连停暖。

    据东升大厦供热方说,就采暖费用的问题上,他们承认2005年之前暖气确实不热,提出按采暖费全额的40%、60%交,但热用户一分钱都不交。东升大厦一楼的伊特石油公司的工作人员徐先生说:“2005年,公司暖气不热,但对方确实提供了暖气,一分钱不交是占不住理的,经协调最后按采暖费全额的70%交纳。”

    ■律师答疑:

    问:暖气不热,热用户就拒交取暖费,对不对?

    答:暖气不热、室温不达标,可以拒绝全额交纳,但一分钱不交是不合理的,申请停暖的热用户都要按采暖费总额的30%交纳费用。提醒热用户收集好证据,如果没有证据,涉及诉讼时热用户有可能承担败诉的风险。

    问:受株连的热用户怎么维权?

    答:采暖费已交清,但并未享受到暖气的热用户可以起诉供热方,要求供热方履行合同。

    问:供热方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

    答:供热公司有权起诉欠费用户,要求其交纳采暖费。

    ■相关链接:

    《银川市供热条例》第三章第十七条规定:“在采暖期内供热单位不得擅自停止供热,但因设备故障或者不可抗力原因停止供热的,供热单位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恢复供热,在12小时内通知热用户,并报告供热行政主管部门。”  

    案例四:用户投诉竟惹恼了供热方

    72岁银川市民王大爷家住在兴庆区南薰东街一居民楼,前两年家里的暖气一直挺热,温度高时热得还得开窗户,可是今年的暖气让他心里挺窝火,家里的地热温吞吞。给锅炉房打了两次电话、亲自去了两趟,锅炉房派了两名维修工来修,从暖气管口放了两桶水,但温度还是没上来。之后又去了两趟锅炉房,没有维修工来修。屋里冷,老伴的肾炎犯了,自己也有风湿病。打12345反映,去银川市物业办供热科反映。王大爷说:“后来,供热公司嫌我到处投诉,彻底不给我修了,还说让我直接找物业办的人来修。”11月7日,王大爷最后一次到银川市物业办供热科求助未果后,只好找了一位熟悉的维修工自行解决了。

    王大爷说:“谁愿意大冬天的四处投诉,还不是没办法了才去找的。我觉得我投诉没错,不是告状,是想解决问题。”

    ■律师答疑:

     问:老百姓家里暖气不热,正确有效的维权程序是什么?

    答:先向供热方反映,如果确定是供热设施造成,供热单位有维修的义务,如果被供热单位拒绝,可以到相关部门投诉 (银川市人民政府督办局督办中心电话12345、银川市物业办公室供热科投诉受理中心电话6083463),求助他们协商解决。

    问:因为被热用户投诉,供热方不履行合同,合理吗?

    答:供热单位履行义务与热用户投诉没有关系,不能因为热用户投诉就不履行义务。

    ■相关链接:

    《银川市供热条例》第五章第二十八条规定:“供热单位应当配备相应的专业维修人员及维修设施、设备,按照供热设施、设备维修管理的技术规程和质量标准,定期进行维修、养护,保证供热设施正常运转。供热单位应当设立投诉受理机构,在其供热区域内公开供热投诉服务电话,在供热期间实行24小时值班。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应当制定应急预案。”

    □温馨提示:

    采访中,法律人士对市民提出以下建议:就供暖纠纷提起诉讼,热用户必须谨慎考虑。一方面,今年诉讼费下降,法院受理的案件多,客观上会影响办案效率,诉讼人提起诉讼后会投入很长时间和很大精力,结果可能得不偿失。另一方面,供暖纠纷案件标的(专业用语,通俗理解为诉讼涉及金额少)太低,律师不愿意接手。出现供暖纠纷,双方协商解决是最经济、效率最高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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