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节能监察办法》等出台 节能减排步入法制轨道
日期:2007-06-22
作者:韩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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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从青海省政府法制办获悉,经青海省政府第64、65次常务会讨论通过,《青海省节能监察办法》和《青海省矿山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管理办法》将正式实施。
据青海省政府有关负责人介绍,目前,该省能源利用效率仅为25%,低于全国平均水平10个百分点。
《青海省节能监察办法》对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在节能监察方面的责任及实施范围、监察方式作出了明确规定。此外,办法还就节能监察人员依法采取的措施、节能监察报告作出与复查等作了相应规定。
《青海省矿山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管理办法》规定,采矿权人应依法履行矿山环境治理恢复义务,按照“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治理,谁受益、谁缴纳”的原则,在矿产品销售收入中预提矿山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用于治理和保护矿山生态环境和对遭到破坏的矿山环境进行治理恢复。办法不仅对矿山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的存储标准、支取和使用作了规定,同时,明确了矿山环境治理保证金的监管部门和监管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