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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出具证券法律意见不得含糊其辞

    日期:2007-03-29     作者:周芬棉    阅读:2,074次
    自5月1日起,律师事务所在从事证券法律业务时,“法律意见书应当列明相关材料、事实、具体核查和验证结果、国家有关规定和结论性意见。法律意见不得使用‘基本符合’、‘未发现’等含糊措辞”。这是中国证监会近日联合司法部发布的《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中的明确规定。

中国证监会有关负责人在接受记者采访时指出,律师被赋予市场“守门人”角色。但是,有些律师事务所、律师,未能按照证券法的规定,发生尽职调查不充分等情况。

为加强监管,《管理办法》明确,对没有按照规定的程序出具法律意见、编制核查和验证计划等情形的,证监会将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等措施,督促提高工作质量。

此外,还将建立资料库和诚信档案,并将对律师、律师事务所的处理处罚等情况予以公开。律师事务所及其指派的律师从事证券法律业务,违反律师法和有关律师执业管理规定的,则由司法行政机关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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