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实习证 两公律师考核申请 注销人员证明申请入口 网上投稿 《上海律师》 ENGLISH
当前位置: 首页 >> 业务研究 >> 要闻·立法动态

市环保局等15个部门联合发布 《上海市环境空气质量重污染应急方案(暂行)》

    日期:2013-04-02     作者:上海市律师协会环境资源业务研究委员会

       2013年4月1日,由上海市环保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建设交通委等15个相关部门联合拟定的《上海市环境空气质量重污染应急方案(暂行)》(以下简称“应急方案”)经市政府正式批准后发布。《应急方案》规定:当全市24小时空气质量指数(AQI)达到201~300或大于300时,本市将发布重度污染或严重污染预警信息。市民将可以通过多种渠道及时获取公众健康提醒、户外活动建议、绿色出行倡导等重污染预警信息。全市中小学和幼托机构也将通过市教育督导短信平台同步获知污染状况和健康提醒。

       在具体应急措施上,《应急方案》规定:发生重度污染时,重点源燃煤电厂将选用优质煤发电;石化、钢铁、化工、焦化、水泥等工业重点源将采取限产、限污等措施;VOCs排放重点企业和区域将禁止各类开停车、放空等作业;运输散装建筑材料、工程渣土、建筑垃圾的车辆等交通污染源将禁止上路行驶;扬尘面源原则上停止作业;易产生扬尘污染的物料码头、堆场和搅拌站也将停止作业,并做好场地洒水降尘工作;全市范围将严禁农作物秸秆露天焚烧。发生严重污染时,应急措施的力度将进一步强化,黄标车将禁止上路行驶,党政机关停驶30%公务用车;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此外,市政府还将视具体污染程度,决定采取学校和幼托机构停课、机动车扩大限行等措施。
(供稿:环境资源业务研究委员会)



[版权声明] 沪ICP备17030485号-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7129号

技术服务:上海同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技术电话:400-052-9602(9:00-11:30,13:30-17:30)

 技术支持邮箱 :12345@homolo.com

上海市律师协会版权所有 ©2000-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