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检察院积极贯彻最高人民检察院保障律师在刑诉中依法执业的规定在检察环节确保律师执业权利
日期:2004-03-19
作者:市律协宣传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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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见当事人难、阅卷难、调查取证难,一直是困扰律师执业的三大难题。市检察院新闻发言人在昨天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就本市检察机关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检察院近日出台的《关于人民检察院保障律师在刑事诉讼中依法执业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向媒体表示,律师在检察环节的执业权利将进一步得到保障。 《规定》一是通过加强对律师执业权利的保障,充分发挥辩护制度在刑事诉讼中的作用,切实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从而达到维护基本人权、实现社会正义的目的;二是有利于加强对检察机关和检察工作的监督和制约,促进检察机关严格、公正执法,进一步提高执法水平和办案质量。 在检察环节保障律师执业权利,是检察机关的重要职责之一。本市检察机关早在上个世纪末就着手进行了积极的探索和总结,并于2000年2月29日,与市司法局联合发文,向本市各级检察院、司法局、市律师协会、各律师事务所下发了《关于在检察机关侦查和审查起诉活动中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若干规定》,对保障律师依法参与诉讼活动和履行职责,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并取得了―定的成效,也为当前全面贯彻执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规定提供了坚实基础。 《规定》下发后,市检察院于今年2月16日向各分院、区县院、市院部、局、处室转发,并且要求各单位和部门结合实际,从“促进司法公正,维护司法权威”出发,认真贯彻落实《规定》的有关内容,强化法制观念和人权观念,进一步提高执法水平和办案质量。 根据市检察院的这一要求,本市各级检察院总结了近年来检察工作的实践,并广泛征求了律师协会和法学专家的意见和建议,于近日相继推出了有关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实施细则和具体要求。 杨浦和宝山区检察院分别制定了《关于保障律师介入检察诉讼活动的规定》和《关于实行律师专人接待的规定》,这些规定涉及了所有检察环节及诉讼参与人,提出了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统一接待制度,便于辩护权的完全实现。为保证律师能随时查阅到案卷等相关材料,他们还制定了专人在指定地点接待律师的制度,避免律师因承办人外出或请假吃闭门羹而费时费力。 近期,市检察院将组织有关人员、对各级检察机关贯彻执行《规定》的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对执行规定过程中的问题,加强研究认真解决,使保障律师在检察环节依法执业的工作进一步落到实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