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司法局法制处召开《律师法》修改工作座谈会
日期:2002-04-27
作者:市律协宣传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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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自1997年颁布实施,并在2001年进行部分修正以来,对于我国律师事业地发展起到了极大地推动作用。但是伴随着我国法律服务市场的不断成熟,以及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后对律师的迫切需求,仅对原律师法的部分修正已经不能完全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因此,司法部将修改律师法列入了今年的立法计划,现已拟就《律师法(修改建议搞)》,下发各省、市、自治区律师管理部门组织律师和有关人员进行讨论。
市司法局于4月26日下午召开了《律师法》修改工作座谈会。参加会议的有市局和浦东新区、徐汇等区县司法局部分律师管理干部,市律协工作人员,以及部分律师代表。大家在会上针对《律师法》不完善的部分和新的《律师法(修改建议稿)》的内容进行了热烈而广泛的讨论。特别是对于新律师法应当充分保障律师的调查取证权,律师获得执业证的必要条件,设立个人开业、有限责任制律师事务所的条件,部分司法局职能转为委托律师协会执行(吊销律师执业证除外),以及无律师执业证人员冒充律师执业应当严肃处理等热点问题, 提出了自己的意见和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