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1月,本市绍刚律师事务所与一家公司订立律师代理诉讼合同,由绍刚事务所指派律师代理一场房屋租赁诉讼案件。双方约定先缴纳基本律师代理费2万元,此外,作为承担办案风险的代价,在案件结束后,公司还需支付101万余元作为律师“风险代理费”。同年9月2日,该公司向律师事务所出具一份终止委托代理诉讼函称,由于原委托的诉讼案件十分复杂,法院一时难以下判,便考虑以其他途径解决,双方终止委托代理关系。
绍刚律师事务所3天后立即向该公司回复,称已完成了合同约定的诉讼代理义务,不认同终止委托代理合同。日前,为讨回律师“风险代理费”,绍刚律师事务所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对方公司支付律师“风险代理费”。
庭审中该公司辩称,双方间“风险代理”的约定违反了法律规定,而律师事务所也没有全面履行诉讼代理义务,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请。但法院最终认定,鉴于公司向律师事务所出具终止委托代理诉讼函后,该律师事务所律师未能继续参与所代理的案件诉讼,应酌情减少原约定的律师“风险代理费”。
[名词解释]
所谓律师风险代理,一般情况下是指当事人事先支付一部分律师费,待相应的委托诉讼事项胜诉之后,当事人再从胜诉所获得的利益中,提取一定比例的金额或者按当初与律师签订协议时所约定的金额,支付给律师作为报酬。这是由委托方和受托方共同承担诉讼费用风险的一种法律服务方式,一方面能最大限度促进律师的主观能动性,另外一方面对当事人来说,在某种程度上减轻了经济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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