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实习证 两公律师转社会律师申请 注销人员证明申请入口 结业人员实习鉴定表申请入口 网上投稿 《上海律师》 ENGLISH
当前位置: 首页 >> 行业资讯 >> 业内动态 >> 媒体报道

媒体报道

申城律师首次讨回"风险代理费"

    日期:2007-06-14     作者:新闻晨报    阅读:3,369次
    律师收费中的“风险代理费”曾经不被法律认可,去年12月,国家发改委和司法部联合颁布《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明确了“风险代理”的收费形式,承认了“风险代理”的合法性。近日,一起由律师事务所追讨“风险代理费”而引发的纠纷在静安法院有了结果,一审判决该律师事务所应获77万元“ 风险代理费”。这也是律师收费新规实施后,本市首例律师通过诉讼成功追讨“风险代理费”的案件。

    去年1月,本市绍刚律师事务所与一家公司订立律师代理诉讼合同,由绍刚事务所指派律师代理一场房屋租赁诉讼案件。双方约定先缴纳基本律师代理费2万元,此外,作为承担办案风险的代价,在案件结束后,公司还需支付101万余元作为律师“风险代理费”。同年9月2日,该公司向律师事务所出具一份终止委托代理诉讼函称,由于原委托的诉讼案件十分复杂,法院一时难以下判,便考虑以其他途径解决,双方终止委托代理关系。

    绍刚律师事务所3天后立即向该公司回复,称已完成了合同约定的诉讼代理义务,不认同终止委托代理合同。日前,为讨回律师“风险代理费”,绍刚律师事务所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对方公司支付律师“风险代理费”。

    庭审中该公司辩称,双方间“风险代理”的约定违反了法律规定,而律师事务所也没有全面履行诉讼代理义务,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请。但法院最终认定,鉴于公司向律师事务所出具终止委托代理诉讼函后,该律师事务所律师未能继续参与所代理的案件诉讼,应酌情减少原约定的律师“风险代理费”。

    [名词解释]

    所谓律师风险代理,一般情况下是指当事人事先支付一部分律师费,待相应的委托诉讼事项胜诉之后,当事人再从胜诉所获得的利益中,提取一定比例的金额或者按当初与律师签订协议时所约定的金额,支付给律师作为报酬。这是由委托方和受托方共同承担诉讼费用风险的一种法律服务方式,一方面能最大限度促进律师的主观能动性,另外一方面对当事人来说,在某种程度上减轻了经济负担。





[版权声明] 沪ICP备17030485号-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7129号

技术服务:上海同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技术电话:400-052-9602(9:00-11:30,13:30-17:30)

 技术支持邮箱 :12345@homolo.com

上海市律师协会版权所有 ©2017-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