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康昕律师事务所和上海市卫生工作者协会联合举办医务人员法制学习班
日期:2002-07-12
作者:市律协宣传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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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02年4月14日公布,并将在同年9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在医疗事故的定性、处理程序、鉴定、患者的权利及相关法律责任均作了明确的规定,同时,最高人民法院于2002年4月1日起实行新的民事证据规则,对于医疗纠纷诉讼实施举证责任倒置制度,大大严格了医疗机构的医疗责任和加大了医务人员的执业风险。
为了使广大的医务人员正确认识《条例》和新的民事证据规则和保护其合法权益,日前,上海康昕律师事务所和上海市卫生工作者协会在中华医学会上海分会联合举办业务院长及医务科长等二百多位相关人员的法制学习班。邀请了上海市卫生局法规处、医政处、上海市医学会、上海市司法局司法鉴定处、中国人保上海分公司、医院处理医疗纠纷的资深专家和律师,就条例的出台背景、执行中可能发生的问题、医疗纠纷和诉讼中的鉴定、举证责任倒置的使用、如何应诉、医生的执业保险等热点问题进行专题讲座和研讨,与会者对此反映热烈,学习班收到了良好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