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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车场无故停用要挨罚 “停车场管理条例”将实施

    日期:2007-10-23     作者:半岛都市报    阅读:1,771次
      新建筑物必须设立可供居民停放车辆的停车场,否则不予开工;停车场有过错造成车辆受损,车主可获赔偿…… 10月 22日,记者从市公安交警部门获悉,近日省人大常委会已经批准《青岛市停车场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 11月 1日开始实施,就此市公安交警部门有关人士给予了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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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前很多车主关心车辆在停车场发生车损该如何界定双方责任?这次《条例》作出了明确规定。并不是说车主将车停在停车场里受损就必须由停车场赔偿,关键看车主本身是否有过错,同时停车场看护是否有失误,此外还要看双方具体约定等等,然后界定赔偿责任”,有关人士这样解释。

        将车停在临时泊位发生车损责任该如何界定?有关人士告诉记者,临时泊位占用道路资源,只是收取占路费用,但是如果车损责任在停车场,停车场同样也要赔偿。同时,由于地方性法规不能对民事赔偿作出规定,因此发生车损等事故后,车主可依据相关法律将停车场告上法庭主张赔偿。

停车场与建筑物同时交付

        “新建建筑物必须设立停车设施,否则不予开工建设,”有关人士介绍说。记者了解到,按照《条例》规定,新建筑物坚持规划先行,规划部门在编制分区规划时,应当根据所在区域现实和预期的机动车停放需求,划定停车场建设用地,市和各县级市应当编制停车场专业规划,停车场专业规划不得擅自变更。

        同时,坚持公共停车场优先,遵循“谁投资,谁受益”原则,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建设和开办公共停车场。另外,坚持配套建设原则,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应当按照有关设计规则和配建标准配建、增建停车位,配套建设的停车位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建设、同时交付使用。

无故停用停车场要挨罚

        目前的停车场管理也将有法可依,如《条例》规定:无正当理由不投入使用或者停止使用按照规划要求建设的停车场,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按照闲置泊位的数量,每个泊位处以一千元以上两千元以下罚款;未按照规定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备案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三千元罚款。

        未经公安部门审批设立临时停车场的,由公安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擅自设置、撤除道路停车泊位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按照设置、撤除泊位的数量,每个泊位处以五百元罚款。擅自设置影响道路停车泊位使用障碍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按照影响使用泊位的数量,每个泊位处以二百元罚款。

停车纠纷有了执法部门

        记者了解到,市公安局停车管理办公室主管停车场日常执法。车主与停车场发生纠纷后,可向市公安局停车管理办公室提出,目前管理办公室设在市公安交警支队。

        “《条例》将解决停车难问题,”有关人士表示。据介绍,目前本市机动车保有量达 135余万台,每 100户家庭平均拥有 8台,仅市内四区就拥有汽车 22万辆,私家车超过 11万辆,而停车场仅有登记停车泊位 4.1万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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