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生态林管理条例
日期:2007-08-31
作者:肖海丽 李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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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批准在生态林内从事旅游开发、休闲娱乐等经营活动,今后不再罚款,但必须强制整改。
昨日,郑州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闭幕,《郑州市生态林管理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局部修改后获得通过。
该条例“草案”中规定:未经批准从事旅游开发、休闲娱乐等经营活动的,由市或者县(市、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整改,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但本次审议时,有代表提出,擅自从事旅游开发、休闲娱乐等经营活动,会造成生态林的破坏,建议根据实际需要,再做进一步研究。
根据建议,“草案表决稿”中将此条改为:未经批准从事旅游开发、休闲娱乐等经营活动的,由市或者县(市、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拒不改正的,由相关部门依法予以强制执行。
修改后,《郑州市生态林管理条例(表决稿)》获得通过。
至此,根据条例规定,今后在生态林内无证采伐、移植树木,擅自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焚纸、烧香、燃放烟花爆竹、焚烧秸秆、烧荒或者野炊等,都将面临处罚。
昨日,同时表决通过的,还有《郑州市嵩山历史建筑群保护管理条例》。这两部条例报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后,将公布实施。
深受关注的《郑州市物业管理条例(草案)》昨日没有进行表决,修改后将交付下次市人大常委会继续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