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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纸质证据更具证明力 电子证据将作“呈堂证供”

来源:新闻晚报     日期:2011-12-04     作者:范献丰    阅读:5,264次
正在审议的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首次明确“电子证据”可作为一种证据种类,这意味着电子邮件、聊天记录、微博私信、手机短信、网络视频等将可能成为“呈堂证供”。

    近日,记者从本市公证部门也获悉,他们正通过创新工作手法,提高这些电子证据的可信度。而律师也表示,电子证据比纸质证据更有证明力。

“同一”电子证据内容大相径庭

    市民陈女士最近在网上购买了4件衣服,花费了2000余元,当时,她和网店在聊天记录中约定,一旦自己不满意,可以无条件退货。然而当陈女士收到商品后,质量和效果与网页上展示的商品效果完全不同。

    陈女士要求退货。几经商谈后,商家虽同意退货,却要求陈女士退赔百元快递费和误工费。对此陈女士不肯答应,她想到此前双方的退货约定,在聊天记录中有保存。

    然而令陈女士始料未及的是,她将此前双方聊天记录截图发送给对方,表示若不按约定行事将向网站投诉并在论坛曝光后,对方也发来一份聊天记录,虽然乍看与陈女士的聊天记录内容相似,但里面陈女士却表示对货物“很满意”,但是“你们便宜点我就不退货”,对方认定陈女士是为了砍价恶意退货。

    “这些话我都没说过,却出现在聊天记录上,这算什么?”陈女士说,她感觉电子证据就像西游记里的 “六耳猕猴”难辨真伪,也没心思上传到论坛里了。

普通电脑保存邮件或难成“电子证据”

    记者从徐汇区公证处杨昌麟主任处了解到,近年来电子邮件、手机短信等“电子证据”在司法实践已被不少当事人采用,但在证明效力方面却存在一定问题,因为“电子证据”可能会被技术人为更改成为“伪证”。

    杨主任告诉记者,他们就曾办理过这样一起案件。甲公司是一家从事对外贸易的企业,半年前与海外乙公司达成买卖服装的意向,因当面洽谈需支付高额交通差旅费用且时间浪费较多,双方一直采用电子邮件来商定协议条款,最后甲乙双方就相关条款达成一致意见后由甲将签字盖章的合同扫描后作为附件发送给乙,乙在收到邮件后将合同打印,也采取签字盖章扫描的方式将合同发送给甲。

    但半年后乙公司因经营不善,无法支付货款。甲公司这时需要提供证据证明合同存在并真实有效。但甲公司业务员陈某一直使用Outlook软件来收发邮件,当被告知对Outlook软件中的电子邮件办理保全证据公证效力较低时,甲公司负责人这才傻了眼。据介绍,实际情况中还会出现公司业务员流动导致邮件遗失,此时的情况就变得更糟了:企业可能毫无有利证据证明当时签订合同的相关情况。

    对此,杨主任介绍,徐汇公证处近日推出电子邮件保全证据公证服务相匹配的一套电子邮件数据保管服务:由公证处提供邮箱账号,当事人在使用公证邮箱时可以实时完整地将邮件数据保存固定在公证处的 “数据保管箱”中以备日后作为证据使用。

律师说法:电子证据比纸质证据更具证明力

    上海市律师协会信息网络与高新技术业务委员会主任商建刚律师认为,电子证据比普通的纸质证据更具有证明力,可信度更高。 “目前的司法实践中,相当一部分电子证据早已进入诉讼程序作为证据在运用。 ”据介绍,本次民诉法草案将“电子证据”加入“证据大军”,实际就是让它名正言顺地成为证据的一环。

    “电子证据和纸质证据的区别,纸质证据证明的是事情的结果,而电子证据可以将事情的整个经过完全呈现出来,比如谈判双方你来我往的电子邮件,可以将整个谈判磋商的全过程记录下来。这样的证据证明力就更高了。 ”

    商律师也指出,一般人看来,电子证据相比于书证物证等证据存在易破坏性、易丢失、易修改等特点,但对于实际情况,这种恶意删除,修改的行为,都能通过技术手段进行还原,也就是说,如果一旦被查出电子证据被修改过以后,当事人有可能承担毁灭证据,做伪证等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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