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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正式出台新规定 经济适用房也可得完全产权

    日期:2007-10-23     作者:新文化报    阅读:2,075次
    中新吉林网10月23日电十七大报告提出“住有所居”,记者10月22日从吉林省政府获悉,《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已正式公布施行,此前有关设区城市房地产管理局(处)更名等消息得到确认。

改一个字

将改变住房消费方式

实施意见:今年年底前,所有设区的城市要对已掌握符合规定住房困难条件、申请租赁补贴的城市低保家庭基本做到应保尽保;2008年底前覆盖到所有县城。“十一五”期末,全省廉租住房制度保障范围要由城市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扩大到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简评:廉租房保障范围从“最低收入家庭”扩大到“低收入家庭”,一字之差,涉及的人群是庞大的,将圆更多人的住房梦,同时将改变住房方式,以后“租房”可能成为买不起房者的首选。

廉租房

低保户租住很便宜

实施意见:建立健全城市廉租住房制度,廉租住房保障对象家庭收入标准、租赁住房补贴标准等,各市每年公布一次。住房困难户的标准是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当地人均住房建筑面积40%以下的城市家庭。廉租房套型建筑面积控制在50平方米以内。

城市廉租住房保障实行货币补贴和实物配租相结合的方式。廉租住房房源由政府通过新建、收购旧住房、腾空、改建公有住房及社会捐赠等方式多渠道筹集。

简评:按此规定,廉租房面积都不超过50平米,同等面积的商品房承租价在长春市需要每月500元以上,而目前廉租房的租金每平方米每月大约1.5元,与租住商品房相比,这相当于,低保户租住廉租房,只需交纳不到20%的费用。

经济适用房

交纳收益后可得完全产权

实施意见: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为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符合条件的可申购一套与其享受标准面积相对应的经济适用房。新建经济适用住房建筑面积要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

经济适用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购房不满5年的,不得直接上市交易,满5年可转让,但应按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购房人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后,也可取得完全产权。政府回购的,继续向符合条件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出售。

简评:经济适用房的交易和产权问题始终受关注,实施意见给予明确规定,购房人就更明白了。

集资建房

个别企业可建不得随意卖

实施意见:单位集资合作建房只能由距离城区较远的独立工矿企业和住房困难户较多的企业,在符合城市规划前提下,经城市政府批准,并利用自用土地组织实施。集资房不得向非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出售。各级国家机关一律不得搞单位集资合作建房,否则将严肃追究有关单位主要领导责任。

简评:对国家机关集资房一律叫停,同时对符合条件企业适当放开条件,这种并非“一刀切”的举措让人感觉合情又合理。

农民工公寓

政策拟定给将来做准备

实施意见:用工单位比照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有关规定,集中建设面向农民工出租的集体宿舍,但不得出售。进城务工人员承租住房较多区域,要及时发布租赁房源、租金价格信息。

简评:“农民工公寓”这个词虽然不新鲜,我省也算不上用工较多区域,但为以后解决此类问题做了准备。

机构更名

实质是职能转变

实施意见:设区城市的房地产管理局(处),统一更名为房地产管理和住房保障局(处),负责房地产管理及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等住房保障制度建设工作。各市(州)、县(市)要成立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管理中心,作为非营利性事业机构,具体负责廉租住房的购建、维修管理、租赁住房补贴发放、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前期准备和销售代理等工作。

简评:正如此前省建设厅厅长柳青所说,更名实质是职能改变,尤其是由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管理中心负责廉租房、经济适用房发放和代售,将从根本上杜绝这类小区停满奔驰、宝马的问题,保证真正有需要的人住进便宜房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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