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实习证 两公律师转社会律师申请 注销人员证明申请入口 结业人员实习鉴定表申请入口 网上投稿 《上海律师》 ENGLISH
当前位置: 首页 >> 行业资讯 >> 法治聚焦

法治聚焦

西安规定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对经济适用房进行装修

    日期:2007-07-03     作者:郑昊 宁段博    阅读:1,424次
    由西安市房屋管理局等六部门联合颁布的《西安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细则》将于7月1日起正式实施,细则明确要求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对经济适用住房进行室内装饰、装修。

《细则》中指出,凡以经济适用住房名义取得的划拨土地,严禁转为其他用途。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对象为中低收入家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实行申请、审批和公示制度。符合条件的个人或家庭只能购买一套经济适用住房,单身购房者年龄必须在30岁以上。

《细则》中还要求,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对经济适用住房进行室内装饰、装修。套型面积标准应坚持以中小套型为主,单位户均套型建筑面积不超过80平方米,最大套型建筑面积不得超过120平方米,大套型不得超过总套数15%。其价格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经房办对其销售价格进行审定,并将审定的销售价格进行公示。申请人实际购房面积超过批准面积部分须向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补交差价款,差价款按购房合同价格的15%收取。

另外,《细则》还指出,开发建设单位应按项目住宅总面积的1.5%向市政府提供廉租住房,由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以市政府确定的廉租住房收购价格购买。无法提供廉租住房的建设单位,应上缴廉租住房建设资金。





[版权声明] 沪ICP备17030485号-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7129号

技术服务:上海同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技术电话:400-052-9602(9:00-11:30,13:30-17:30)

 技术支持邮箱 :12345@homolo.com

上海市律师协会版权所有 ©2017-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