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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立法保护抚仙湖水质 从Ⅱ类提高为Ⅰ类

    日期:2007-08-27     作者:陈娟    阅读:1,151次
     “禁止新建排污口、新建建筑物、围湖造田、围网养殖、洗刷生产生活用具……”日前,云南省人大常委会制定颁发《云南省抚仙湖保护条例》,规定按照国家Ⅰ类水质标准,依法保护至今仍保持Ⅰ类水质的高原湖泊抚仙湖。新法规将于9月1日起施行。

《条例》规定,将抚仙湖水域及湖滨带100米范围内划定为一级保护区,区内禁止新建排污口、新建建筑物、围湖造田、围网养殖、洗刷生产生活用具等行为;将一级保护区以外、集水区以内划定为二级保护区,也禁止各种破坏生态和污染环境的行为。违反禁令者,将被依法处罚。

与此前执行的《云南省抚仙湖管理条例》相比,新《条例》由依法管理抚仙湖转为立法保护,且把抚仙湖水质保护标准从Ⅱ类提高为Ⅰ类。此外,新《条例》还将玉溪市在保护管理工作中摸索出来的部分成功经验,上升为法律规范,如禁止使用机动船艇和水上飞行器,禁止在一级保护区新建、扩建或者擅自改建建筑物、构筑物,禁止使用电动拖网或者污染水体的设施捕捞,禁止在水域洗刷生产生活用具,设立禁止开发区等。

抚仙湖位于云南省玉溪市境内,是我国第二深淡水湖泊,最大水深158.9米;容水量居全国第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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