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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律师会见、阅卷、取证权利作出明确规定 《律师法》修订能否破“三难”

    日期:2008-06-14     作者:沈轶伦 简工博    阅读:4,240次
    “今后,律师调查取证腰杆更硬了!”本市资深刑事辩护律师翟建欣喜地向记者表示,修订后自本月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一次明确规定律师有权查阅、摘抄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所有材料,“能更好地获取相关证据,才能更好地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律师法》颁布于1996年5月。此次修订明确赋予律师更广泛的执业权利,让律师能充分履行职责,也有助于百姓合法权益的维护。

律师为谁而辩?

律师应当为谁而辩?新修订的《律师法》首次明确了律师应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特别强调“律师应当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

“这一规定是对律师职业性质的重新定位。”上海市律师协会会长刘正东表示,“三个维护”不仅强化了律师的专业属性,也强调了律师的社会地位和社会责任,有助于纠正社会上对律师职业的误解。

新修订的《律师法》明确了律师事务所和律师的法定义务,规定对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事务所“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视其情节给予警告、停业整顿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处罚,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这一规定,使生活困难的当事人免费请律师帮助维权的权利得到了更明确的保障。

此外,新修订的《律师法》首次将个人律师事务所纳入律师事务所的组织形式。上海现有的800余家律师事务所中,个人所占74家。个人所具备小而精、专业性强等优势,是律师事务所中的“精品店”。上海最早的个人所创办者、上海律协副会长徐晓青表示:新法给了个人律师事务所合法地位,让从业者有了更多的选择机会。律师事务所组织形式的多样性可以满足不同人群的需求,老百姓今后打官司就像进超市一样,可以根据个人的经济条件和实际需要挑选相应的律师事务所和律师。

律师权利加强在何处?

“律师法并非律师之法。律师权利的扩大与保障,实质上是百姓权利扩大和法律保障的加强;律师权利之变,实质是百姓权利之变;律师权利之强,亦是百姓权利之强。”在解读新修订的《律师法》时,华东政法大学律师事务研究所所长王俊民教授如是说。

业内人士都知道,律师工作有“三难”,即长期存在的会见难、阅卷难和调查取证难。这“三难”难倒的不仅是执业的律师,更有当事人应受保护的权益。律师会见当事人,可能要等一个星期甚至一个月才会被司法机关批准。有时律师甚至只知道基本案由,连基本案情都不知道。

在原来的《律师法》中,律师调查取证要“经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同意”,然而在具体的实践中,有关单位常常会对律师“闭门谢客”。一次,一位律师和同事到一家医院想查看当事人的病历记录,虽然带齐了证件,可就是进不了医院的档案室。对方告诉他们,查看这些东西得经院长批准,可院长告诉他们,这应由医院办公室安排。然而,医院办公室又把他们推回档案室……

新《律师法》直面“三难”问题,专门列出一章对律师权利作出明确规定: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需再经批准,只需带齐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这“三证”就可见人;律师会见时,不被监听;审查起诉阶段,律师可查阅诉讼文书及案卷材料;在审判阶段,律师可以查阅与案件有关的全部材料。律师还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收集证据或通知证人出庭作证,使律师可以借助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强制力获取相关证据。

此外,新修订后的《律师法》还扩大了律师保密义务的范围,当事人在聘请律师时,可以明确要求律师对于自己谈到的隐私保密。

法律实施还需哪些配套衔接?

修订后的《律师法》中一系列突破性的规定,能否得到不折不扣的执行?律师会见难、阅卷难、取证难等能真正破解吗?一些律师坦言:执业权利的实现,尚有赖于公、检、法部门的支持配合。

针对律师可提前介入的规定,市律协副会长、维权委员会主任陈乃蔚表示:该项制度还缺乏一定可操作性,对律师提前介入相关程序并未作规定。比如,律师是否需提交提前介入申请书;了解案情时,是否有权了解、复制书面的侦查内容;律师了解到了侦查机关尚未查获的犯罪事实或证据,是否有义务向侦查机关报告等等。

有专家认为,修订后的《律师法》中部分规定与现行《刑事诉讼法》中部分程序规定还有一些不协调之处。据了解,司法部已着手和有关部门协调,共同研究解决修订后的《律师法》与其他法律衔接的问题。

市司法局表示,法制建设是一个长期过程,在贯彻实施修订后的《律师法》遇到问题时,将主动与有关司法部门共同寻找解决途径。

修订后的《律师法》对传统的侦查模式也提出挑战。市检察院公诉处处长季刚表示,按《律师法》规定,辩护律师在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就可以全面掌握案件信息,更有针对性地进行辩护,这对公诉人的庭审控庭能力、应变能力提出新要求。目前,全市各级检察院正在建立“听庭人员覆盖全院及社会各界、被评议人员覆盖全体公诉人”的评议机制、出庭人员与听庭人员庭后沟通制度、评议结果网上公示制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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