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体育局有关人士表示,奥运会是严密规范的法制体系,良好的法制环境是办好奥运会不可或缺的保障条件。将北京奥运会办成“高水平、有特色”的奥运会,预示着北京奥运会后体育事业大发展,也意味着体育法制建设的大跨越,因为只有健全的法制才能更好地保障和促进体育事业的发展。
据悉,自一九九五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颁布以来,中国的体育法制建设伴随着体育事业的发展进入了较快的发展阶段,取得了十分显著的成就。体育法制建设受到重视,确定了体育法制在体育发展中的重要地位;体育立法取得新的进展,已形成以《宪法》为指导,以《体育法》为龙头,以行政法规为骨干,以部门规章和地方性法规为基础的体育法规体系。另外,体育执法逐步加强,体育行政部门的执法主体地位进一步得到确认和体现,体育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审批行为进一步规范。
虽然体育法制建设取得了新的进展和成果,但体育法制相对滞后的局面尚未得到彻底改变。体育行政部门对本级层次管理的较多,抓竞赛、抓活动仍是主导性工作,而对全国体育整个行业、整个领域实施依法治体、法制调控的有效决策不多,许多制约体育改革与发展的政策法规缺位,体育执法机制和体系有待完善。
有关人士表示,奥运会运作的实践充分表明,体育的发展必须依赖于体育法制的健全。北京奥运会的举办,增进了中国与国际体育法律规则和惯例的衔接,切实提高了体育法制的各种能力,将全面提升后奥运时期体育发展所需要的法制环境。
沪体育局有关人士表示,奥运会将拉动、推动和促进中国体育法制建设。由于北京奥运会的成功举办,进一步提升了体育的价值和功能,探寻中国体育改革发展的客观规律、基本格局和发展趋势,成为后奥运时期体育改革与发展的根本任务,而体育法律法规对体育改革和发展起到强大的保护和促进作用。除已经列入立法议事日程的《体育法》的修改,《全民健身条例》的出台外,围绕后奥运时期突出的“举国体制”的制度模式是否坚持及如何完善,竞技体育与群众体育的关系如何准确定位及怎样协调,体育社团的实体化是否真正推进,政府对体育发展尤其是竞技体育的组织、投入力度是否会有所改变等,都需要深入的研究和明确的回答,并且必须有肯定的法律规范和规定。
他指出,北京奥运会筹办过程中,最为突出最高效率的是奥林匹克标志保护和反兴奋剂的立法和执法,在国务院行政法规的基础上,国家工商总局、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体育总局、海关总署等制定了相关的系列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完善诸多行政执法事项,取得了显著的效果。后奥运时期应以北京奥运法制的系统建设经验,推动中国体育法制建设的整体发展,认真解决体育法律有效有用的问题,如体育场地设施侵占破坏、危险性体育活动监管、依法开展学校体育工作等,切实在体育行政执法上有所作为。
这位人士表示,国际奥运会采用全球普遍采用的商贸经济仲裁方式,设立体育仲裁机构,并且规定参加奥运会的组织与运动员所发生的任何体育纠纷,都交由体育仲裁院仲裁解决,较好地解决了专业性较强的体育纠纷。中国体育法已经专列出体育仲裁条款。
他表示,随着后奥运时期体育社会化、产业化、商业化的发展趋向,体育运动参与者维权意识的增强和各类体育纠纷的大量增加,在弱化行政干预和缩减司法压力的情况,体育权利救济和体育纠纷处理机制必须完善,注重寻求民间纠纷解决方式。体育仲裁立法、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体育仲裁制度、完善体育纠纷救济体系成为时代呼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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