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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居民内地投资纠纷案 高检抗诉获改判

    日期:2001-06-18     作者:市律协宣传部    阅读:1,700次
香港居民王勇勇、李兴忠诉黄兆明、林楚香、黄和峥股权转让及投资权益纠纷一案,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日前最高人民法院作出了终审判决,检察机关的抗诉理由得到终审判决的支持。

1993年,王勇勇、李兴忠等设立三河公司,在河北省三河县从事房地产经营。1994年,黄兆明、林楚香、黄和峥与王勇勇、李兴忠开始合作,并进行股权转让和投资房地产经营。1995年初,王勇勇的助手在香港向黄兆明称王勇勇谎报地价,黄兆明、林楚香以王勇勇、李兴忠采取欺骗手段诱使其合作,骗取大量投资为由起诉至廊坊市中级法院。

廊坊中院一审判决王勇勇、李兴忠退还黄兆明、林楚香、黄和峥全部投资款约1115万元,赔偿利息264万余元。王、李不服,向河北省高级法院提起上诉。河北高院维持了原判。他们又向检察机关申诉,高检院经审查,认为河北省高院的判决在认定法律关系的性质和适用法律方面均有错误,于是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民事抗诉。

最高人民法院适用审判监督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提审了此案,并于近日作出了终审判决:撤销廊坊市中院和河北省高院的判决,改判王勇勇、李兴忠返还黄兆明、林楚香、黄和峥人民币76万余元及利息(利息从1994年12月30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国家银行同期一年定期存款利率计算)。

至此,这起涉港股权转让及投资权益纠纷案终于画上了圆满的句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