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认为,根据我国《民法通则》,交强险的“无责赔付”原则是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时承担责任的方式,机动车之间发生事故的责任赔偿原则应实行“过错原则”。李滨认为,《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也已明确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时,按照过错赔偿原则进行处理。“但就目前来看,保险公司对《道交法》第76条有错误的解读。”购买交强险的无责车辆所有人要按照《交强险条款》中有关无责财产损失的约定,赔偿全责车辆所有人400元。
北京德润律师事务所刘家辉是另一位剑指“无责赔偿”的律师,目前,刘家辉正在组织一场全国范围内的交强险征集听证授权委托书活动。据其透露,目前已有910多位车主参与其中,而参加人数正在不断壮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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