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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修改立法保障养老保险"全覆盖"

    日期:2008-04-07     作者:章苒    阅读:1,197次
    浙江省修改《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计划将参保对象扩大到所有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和社会团体,立法保障养老保险的全社会覆盖。

    日前举行的浙江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上,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提交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修改草案提 出,养老保险的参保对象范围应是所有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以及有关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而1999年出台并沿用至今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仅把城镇企业、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纳入养老保险覆盖范围。

    据了解,根据修改草案,与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和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建立劳动关系但未纳入编制管理的职工同属法律规定的参保对象,城镇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和其他自愿参保人员也被纳入参保范围。

    据了解,到2007年底,浙江省5000多万人中,养老保险参保人数为1076万人。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有关负责人表示,现行养老保险条例覆盖面不广,大量城市个人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没有参保,制约了养老保险扩面。

    此外,修改草案还规定最低基本养老金的标准,由当地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调整为当地上年度月平均基本养老金水平的60%。修改草案还提出,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缴费年限不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规定的,可以按照当地城镇个体劳动者的缴费标准延缴,延缴后符合规定条件的,按月领取养老金。

    据了解,浙江省退休人员人均养老金为1310元,在全国各省份中位列第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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